基本醫療保險國家藥品目錄將藥品分為三類:
第壹類甲類,可以全部進入醫保報銷範圍,按醫保比例報銷;
第二類乙類,用此類藥需個人先按壹定的比例承擔部分費用後,剩余部分進入醫保報銷範圍,按醫保比例報銷;
第三類丙類,這部分的藥是不報銷的,全部由個人承擔。
1.甲類的藥物是指全國基本統壹的、能保證臨床治療基本需要的藥物。這類藥物的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給付範圍,並按基本醫療保險的給付標準支付費用。
2.乙類的藥物是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部分能力支付費用的藥物,這類藥物先由職工支付壹定比例的費用後,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給付範圍,並按基本醫療保險給付標準支付費用。
3.甲類藥指100%屬於醫保支付範圍的藥品;
4.乙類藥指要先自付壹定百分比,剩余部分屬於醫保支付範圍的藥品。
5.但現在隨著參保人員的擴大和全覆蓋,對某人群的甲類藥,可能對別的人群就是乙類藥,丙類藥,比如說,有些地方離休幹部所有治療性西藥都是甲類藥,但職工就醫所用的西藥就分甲乙丙,所以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投訴醫院應該找當地市、區衛生監督部門,或者撥打衛生部門投訴電話或者撥打全國統壹衛生熱線12320,如果是收費問題可以直接找當地的物價局。目前有三種解決的方式,即:協商解決、行政調解和司法訴訟。
協商解決:與相關醫生領導進行協商解決問題,醫院都有行風投訴監督電話,打過去投訴相應的人員,可以向醫院醫保科或者醫院領導反映個人情況,與其進行協商維護自身利益,患者與醫療機構發生醫療糾紛。
行政調解:通過媒體反映到相關的衛生局或衛生廳,讓他們重視介入調解。
司法訴訟:去法院進行訴訟,由法院組織進行、醫療糾紛雙方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藥品目錄》中的藥品,所發生的費用按以在下原則支付。
使用“甲類目錄”的藥品所發生的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使用“乙類目錄”的藥品所發生的費用,先由參保人員自付壹定比例,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個人自付的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使用中藥飲片所發生的費用,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藥品外,均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