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3.明知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4.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承擔連帶責任。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5.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6.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7.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餐飲服務單位暫停堂食。市民如發現餐館提供堂食,可撥打12315舉報。疫情防控期間,大部分門店禁止客人進入,目前只提供外賣服務。可報警。
法律依據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