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購買、銷售、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品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的、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購買、銷售、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壹款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特別輕微的,應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第十壹條規定"在辦理治安案件中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賭具、賭資、吸食、註射毒品的用具以及本人所有的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工具等違禁品,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收繳、處理。"
違禁物品:
1、各種武器、仿真武器、彈藥、爆炸物;
2、假幣、假證券;
3、印刷品、電影、照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激光唱機、計算機存儲介質以及其他有害於我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的物品;其他物品;
4、其他物品;
5、其他物品;
6、其他物品;
7、其他物品;
8、其他物品;
9、其他物品。其他物品;
4. 各種烈性毒藥;
5.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等能使人上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6.新鮮水果、茄果類蔬菜,但活動物(犬、貓)、動物產品、動植物病蟲害及其他有害生物、動物屍體、土壤、轉基因生物材料、動植物疫情發生國家和地區有關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應當查驗的物品除外;
7.有損人畜健康、來自疫區的食品、藥品或者其他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者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