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措施》堅持“依法依規、特事特辦、急用先行”,突出防疫情、促發展、保障社會經濟平穩運行,強調切實做好疫情防控期間自然資源要素供給保障。
在用地保障支持方面:
對疫情防控相關的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等建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確有困難的,由市級統籌協調解決,確保應保盡保。
在疫情防控期間,對疫情防控和治療急需的醫療衛生設施建設和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等用地,可以先行使用。
主動對接疫情防控建設項目及重大項目的用地需求,積極推動疫情防控階段重大項目復工建設。
對經批準的臨時用地、臨時建設工程、建築物臨時改變房屋用途,可在原審批期限的基礎上再順延2個月。
通過增減掛鉤、增存掛鉤、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等方式,盤活利用存量土地,為企業發展提供用地空間。
在降低企業履約風險和資金壓力方面:
允許《土地出讓合同》延期簽訂。對已成交的地塊,按掛牌文件約定應在2020年1月23日之後簽訂《土地成交確認書》或《土地出讓合同》的,可依競得人申請延期簽訂。延期簽訂時間為疫情解除日後30日內。
允許土地出讓金延期繳納。對已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按合同約定應在2020年1月23日至疫情解除日期間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可依受讓人申請,延期至疫情解除日後30日內繳納。延期支付期間,不構成違約,不計違約金。
允許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分期繳納。對2019年11月1日後出讓且已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工業用地,可按程序與主管部門簽訂變更協議,允許在1年時間內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首次繳納比例不低於50%。
調整履約監管要求。因疫情影響未能按期交地、動工、竣工的,自2020年1月23日至疫情解除日後30日,不計入違約期並不收取違約金。在2020年1月23日之前發生違約的,疫情期間不計入違約責任。
在優化便民便企服務方面:
開辟“綠色通道”,支持加快疫情防控相關項目規劃審批和建設用地報批服務。在符合標準規範、保障安全前提下,支持新建疫情防控相關項目先行啟動建設,疫情消除後,予以補辦手續。對涉及疫情防控的項目和急需開工建設項目的用地報批,加快組卷上報,提高審查效率,確保在最短時間內辦結。
落實網上收件、網上審批和網上出件。對需提交紙質材料原件的,可先提供電子材料後先行辦理,待疫情結束後再補交紙質材料原件。
推進不動產登記業務“不見面”網上辦理。在疫情防控期間,已頒發的不動產權證不過期,繼續有效。凡是與疫情防控相關的登記業務,優先從快辦理。
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後再順延3個月。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