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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單信用證的受益人有哪些風險?如何防範

對於國際貿易中跟單信用證的使用,進口商、出口商和銀行可能面臨不同的風險

(壹)進口商面臨的風險

1、賣方偽造提單。按照跟單信用證的統壹慣例。銀行在審單時,如認為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即履行了付款義務,而單據是否偽造則不能過問,不發貨的出口商利用這壹缺陷,不裝運貨物,然後提交偽造提單等方式,騙取貸款。偽造提單有兩種情況:壹是掛失後以所謂不存在的船公司名義簽發提單;二是冒用船公司名義簽發提單。不簽發提單後,出口商偽造了提單,並偽造了相應的商業發票、保險單等單據,將全套單據提交給銀行,銀行審單後認為表面上符合信用證的履行付款責任,結果是進口商承擔了進口商支付了提單款卻無法提貨的風險。由於這種提單是偽造的,所以保險公司不承擔貨物不在船上的理賠,進口商也就無法要求賠償損失。

2.賣方偽造提單。由於英航和進口商壹般都不接受幹凈的提單,所以有些出口商在貨物表面或包裝物上往往會向承運人出具賠償保證書,請承運人不要在提單上加不良背書,以方便安全收匯。這種做法顯然掩蓋了出口商在裝運貨物及其包裝上實施的瑕疵,進口商將面臨收不到受損貨物的風險。

3、預借提單和倒簽提單欺詐。根據國際貿易法和海商法的有關規定,信用證都規定了最遲裝運期。受益人交貨超過最遲裝船期時,買方有權拒收貨物,並應根據實際損失情況提出索賠。當貨物晚於最遲裝貨期裝船時,受益人為了能夠及時結匯,會提前通過船東或承運人的代理人取得符合信用證裝貨期要求的提單,這就是提單的倒簽。二是貨物尚未裝船甚至未到裝運港時,賣方為方便獲取相應的符合信用證有效期規定的提單,既預見提單。從法律角度看,賣方和船方都是違法的。因為賣方與船東串通將無船或遲裝的提單變成符合信用證規定的提單,這對買方或收貨人構成欺詐。

4、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欺詐行為。未開具信用證的出口商利用在銀行只審查貨物而不檢驗的特點,在裝運次品、廢品等貨物時冒充真貨裝運,作為運輸單據的簽發人不對所裝貨物的內在質量負責、只要貨物表面包裝看起來沒有問題即簽發提單,騙子利用這些單據談妥貨款,拿到錢後即逍遙法外,等進口商從目的港提貨時才發現上當受騙,這時為時已晚。

5、信用證打包貸款風險。打包貸款是指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證後,在裝運前,以組織好的貨源為由,以原信用證作為 "抵押",向銀行申請短期融資。打包貸款是銀行對出口商的壹種資金融通,但如果出口商能夠上當受騙,進口商有時可能會間接承擔風險,會給進口商帶來壹定的損失。因為不開證的出口商有時會利用它來騙取貸款,他們打著出口的旗號,騙進口商開信用證,然後申請打包貸款,將錢用於急需或其他投資,出口商不備貨,結果沒有在信用證規定的時間內交貨,導致信用證到期被取消。表面上看,進口商為收貨未付款,但其中申請開具的銀行存款證明,浪費了資金,損失的市場信譽也受損,損失也很大。

(二)出口企業面臨的風險

1、單證不符。在信用證業務中,單證壹致、單單壹致是付款的前提條件。進口商有時會利用信用證的 "嚴格相符 "原則。故意設置壹些陷阱,如規定不明確、文字、印刷錯誤和條款相互矛盾的信用證。出口商在審證時如果粗心大意或自以為造成小瑕疵而接受了本身就有錯誤或矛盾的信用證,就會被拒付,為以後打下基礎。

2、進口商偽造信用證。進口商偽造信用證,或以不存在的銀行名義開立信用證;或冒充真實銀行的名義開立偽造信用證;或盜用其他銀行印制的空白格式信用證;或與已倒閉或瀕臨破產的銀行多名工作人員串通開立信用證等等。

3、信用證 "軟條款"。"軟條款 "信用證又稱 "陷阱 "信用證,是指申請人在開立此類信用證時規定了壹些限制性條款或條款不明確、責任不具體的條款,使申請人或開證行有了單方隨時解除付款責任的主動權,以達到騙取保證金、傭金的目的,實際上是壹種變相的類撤銷信用證。

4、開證行資信不好。在信用證業務中,開證行要對受益人承擔單面壹致的付款責任。因此,開證行的資信狀況和經營行為直接影響出口商的收匯。如果開證行因經營不善,造成嚴重虧損、欠款,開戶人紛紛撤資,那麽開證行很可能會想方設法背棄自己的信譽,更嚴重的是開證行與進口商合謀騙取出口商的貨款,使出口商蒙受損失。

(三)銀行風險

1、進口商無理拒付合格單據或因破產給銀行帶來的風險。在信用證模式下,開證行承擔第壹性付款責任。當進口商破產、資不抵債或因市場行情變化,進口商拒付單據時,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單據做到與提單相符,開證行就必須承擔付款責任。

2、信用證打包貸款給銀行帶來的風險。近年來,打包貸款的盛行給進出口商帶來了很多便利,但如果進出口商相互串通,合謀欺騙銀行,這種融資方式也會給銀行帶來很多麻煩。

國際貿易中跟單信用證風險的防範措施

(壹)重視資信調查,慎重選擇貿易夥伴

信用證欺詐大多是由於對貿易夥伴的資信情況沒有很好地了解和調查而造成的。良好的資信有以下標準;壹是履約能力;二是誠實守信的表現。外貿企業應建立客戶服務信息檔案,定期或不定期對客戶服務資信情況進行客觀分析。資信調查的途徑很多,如通過銀行調查;通過國家有關工商組織、專門資信調查機構等調查;通過駐外機構和駐外企業實際調查,通過國際經貿交往網絡調查等。

(二)慎重訂立貨物購銷合同信用證條款,認真審核單據。

進口商在付款贖單前應對賣方提交的單據進行全面、及時的審查,以避免因單據作假而造成損失。對虛假提單的防範,進口商可在信用證中加入要求出口船裝船後,將信用證號碼、裝船日期、提單號碼通知開證行或進口商的規定。為防止偽造清潔提單,船公司可以要求簽發清潔提單不是根據出口商的保函出具的證書,要求出口商在議付時必須按此證書提示才能收款。為了防止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進口商可以要求出口商提供權威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也可以派人親自驗貨並監督裝船。

(三)增加商檢條款。

為了防止出口商不出貨、少出貨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現象,進口商可以在信用證中增加有關條款,要求出口商提交出口商所在地政府商檢部門出具的商檢報告,或進口商指定的在第三國經營出口業務的公正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或進口商自己指定的在出口地的專員出具的檢驗報告。檢驗報告,從而有效防止出口商欺詐。

(四)提高信用證貿易商的業務素質,保持高度警惕。

外貿業務人員要認真學習專業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是防範風險的關鍵。隨著競爭的日趨激烈,瞬息萬變的市場對業務人員提出越來越高的要求,貿易方式也越來越靈活多變,業務人員如果對遇到的問題不熟悉,只看表面不看實質,對風險缺乏足夠的估計,盲目樂觀,很容易造成巨大損失。作為信用證貿易商必須具備船舶、航運、海上保險等國際貨物銷售流程方面的知識和經驗,熟練掌握信用證付款業務技能。只要做到這些,就能有效防範信用證欺詐。結語 信用證與托收、電匯等方式相比,是壹種信用度較高的付款方式。通過信用證業務,交易雙方就某壹特定交易建立商業信用加銀行信用,這種雙重信用給予買賣雙方更大的安全保障。信用證業務由於銀行的介入,在較大程度上解決了進出口雙方互不信任的問題,有利於降低國際貿易風險,並使雙方獲得資金融通。但是,在具體業務中,貿易雙方都應該意識到信用證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增強風險防範意識,防患於未然,避免不必要的損失,以利於業務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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