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的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參加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辦法。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其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