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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自哪年實行?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正式實施,明確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和監督管理機制,嚴格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2015年4月24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工商總局發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該規定主要針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明確了企業應當履行的主體責任和監督管理機制。具體來說,企業要加強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教育,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追溯、風險評估、內部檢查等制度;加強供貨商和代理商的管理,建立並落實產品追溯制度;建立不合格食品投訴受理機制,及時回應消費者投訴,采取措施加以處理等。此外,《規定》還要求各級監管部門加強對企業的監督管理,采取必要的監督檢查和處罰措施,並公開企業的食品安全信息和違法行為記錄,擴大社會監督力度。

企業沒有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該怎麽處理?《規定》對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企業將被處以罰款、停產整頓等行政處罰,並在市場信用記錄中予以記錄。同時,相關人員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的追究。因此,企業要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確保食品安全。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明確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和監督管理機制,在加強企業內部管理的同時,也提高了監管部門的監督能力,為保障食品安全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壹百二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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