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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第五號牲畜疫病防控暫行規定

第壹條 為了切實做好第5號牲畜疫病(即口蹄疫)的防控工作,控制疫情,鞏固防控成果,早日實現 "消滅 "目標,根據國務院《畜禽傳染病防治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防控原則。防治五號牲畜疫病必須堅決貫徹 "預防為主 "的方針,以及時免疫接種和及早捕殺病畜為主要綜合防治措施,通過行政、技術、經濟等手段結合分級承包責任制,在生產、收購、運輸、加工、貯藏、銷售等環節,開展防疫、檢疫、普查、消毒、滅源等工作。壹旦發生疫情,要按照 "早、快、嚴、小 "的原則立即撲滅。第三條 指揮組織。省、地、縣政府應建立健全第五號牲畜疫病防控指揮部,指揮部指揮長由政府主管領導擔任,實行各級指揮部指揮長負責制。指揮部人員變動,應及時調整補充,並報上壹級指揮部備案。各級指揮部要選派專人辦公,制定防控預案,掌握疫情動態,及時做好疫情報告、上報工作,督促檢查防控措施的落實。農牧、商業、外貿、交通、公安等有關部門要在當地指揮部的統壹組織、統壹領導下,密切配合,各負其責。第四條 防疫宣傳。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通知,5號病現已取消保密代號,省內疫情可根據情況有選擇地向社會公布。據此,應廣泛深入開展疫情防控宣傳,增強廣大群眾的疫情防控意識。做到群眾不從疫區購買活畜和畜產品;不向垃圾堆放豬、羊;洗肉水、泔水要煮沸後方可餵豬;不購銷病死肉,屠宰、出售的牲畜必須經當地獸醫防檢機構檢疫合格,方可屠宰或上市出售。第五條 內部預防。要加強養殖場、奶牛場、養豬場、養羊場和牧場畜群的獸醫衛生管理,建立定期防疫、檢疫和消毒制度,禁止牲畜及其產品、外來人員、車輛等隨便進場;養殖單位和個人不得到疫區引種;正常引種時,必須嚴格執行檢疫隔離和觀察制度,確保不感染後方可轉入正常管理。第六條 免疫註射。疫區、受威脅區,每年春秋兩季必須按照省防五指揮部的安排,對易感家畜進行免疫註射。免疫註射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高密度、高質量完成。所用疫苗,由省指揮部統壹安排供應,其他任何藥品經銷單位,壹律不得經銷。發生疫情時的緊急免疫接種,也由省指揮部決定。第七條 入境檢疫。凡從省外調入活畜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除辦理正常檢疫手續外,必須事先報省指揮部批準,並要求調入地的省五防指揮部出具非疫區病毒檢測證明;調入後,再由省檢疫部門對病毒進行采樣檢測,證明無疫情後方可供應市場;未經批準或手續不全的堅決不準調入。對調入的牛、羊、豬要認真做好檢查驗收,發現病害動物,必須按有關規定處理。冷凍肉制品要按產地、批次、時間分開存放。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存放來自疫區的帶毒、中毒或未經檢疫、驗證的畜禽及畜禽產品。第八條 出境檢疫。應嚴格執行《畜禽防疫條例》及其配套規章。在發生五種疫情時,所有活畜和畜產品壹律停止購銷,待解除封鎖6個月後方可恢復正常;疫點所在鄉鎮(疫區鄉鎮)停止活畜和畜產品收購,待解除封鎖後方可恢復;疫區縣的非疫區鄉鎮,在調運畜產品時,必須有當地縣級防指五大員的非疫區證明,並經過嚴格檢疫後方準調運,再經省檢疫部門檢驗測毒,證明安全後方可投放省內市場,疫區縣的活畜及畜產品嚴禁調出省外。我省有牛羊疫源的,必須做好出境檢疫,不得對外省區構成威脅。第九條 屠宰檢疫。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開辦屠宰場(點),經當地獸醫防檢機構檢驗合格,發給獸醫衛生合格證後,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屠宰場(點)設置要符合獸醫衛生要求,牲畜糞便等廢棄物,應設置專用池發酵處理;汙水逐步做到無害化處理,牲畜屠宰後,由具有檢疫資格的檢疫人員進行宰前檢疫,宰後檢驗確認無害化後方可上市銷售。各區縣要積極創造條件,開展 "定點屠宰、集中檢疫 "工作。要加強對個體屠宰戶、肉販的守法教育,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牽頭,個體勞動者協會、衛生、畜牧獸醫等部門參加,每年開展壹次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防疫知識的宣傳教育,要求他們遵紀守法,不屠宰、販賣病害動物和病害肉,為市場提供無病害的優質肉品。第十條 獸醫監督。省、區、縣建立健全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認真履行《畜禽防疫條例》賦予的監督管理職責。進入農貿市場的活畜及畜產品要做到先檢疫(驗)後入市,豬肉必須頭蹄完整;對銷售的零散肉品,要有檢驗合格證明。檢出病害動物和病害肉的,按照規定就地處理,並追查病害動物(肉)來源。授權自行經營檢疫的單位,要嚴格把好獸醫檢疫(驗)關,當地獸醫防檢機構,要強化其獸醫衛生監督職能,必要時可派駐獸醫駐廠(場)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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