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本省集貿市場內從事商品經營及其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集貿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鼓勵、支持和發展集市貿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集貿市場監督管理的人民政府主管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相互配合,依法對集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 從事集市貿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商業道德,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 所有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集市秩序;對集市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揭發。第六條 對維護集貿市場秩序,制止違法交易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作出顯著成績的,以及檢舉、揭發集貿市場違法行為的,由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集貿市場建設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發展經濟和方便生活的需要,從本地資源、經濟結構和交通條件等實際情況出發,把集貿市場建設納入城鄉建設的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第八條集貿市場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優惠措施,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集貿市場。第九條 建設集貿市場或者從事集貿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和《湖南省公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不得影響城鄉道路通行。
占用道路,影響市場交通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予以遷移。第十條 市場建成開業三十日前,投資建設單位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和相關資料,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市場登記,領取《市場登記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辦理。開辦中藥材市場,須經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審批。
市場遷移、合並、轉讓、退出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註銷手續。第十壹條 集貿市場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在集貿市場內設立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或者服務管理人員,制定治安、消防、衛生等制度,加強服務管理,維護市場秩序;創造條件為市場提供倉儲、運輸和信息、咨詢服務。第十二條 市場內的場地和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
因國家建設需要占用、拆除集貿市場的,應當就近重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不能重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第三章 市場交易 第十三條 進入市場的經營者應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當地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的許可證、合格證。
在集貿市場銷售自產農產品的農戶,不辦理前款規定的證照。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四條 在集貿市場銷售的畜禽及其產品和國家規定列入檢疫、檢驗範圍的種子、種苗等繁殖材料,應當出示經有關部門檢疫、檢驗合格的證明或者標誌。第十五條 經營者應當按照統壹的市場區域進行經營,不得擺攤設點。第十六條 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價格管理規定。國家有定價或者指導價的,應當按照國家定價或者指導價進行銷售;國家要求明碼標價的,應當明碼標價。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要求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第十八條 經營者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稅費。第十九條 禁止在集貿市場銷售國家規定不準推銷或者不準在集貿市場銷售的商品。第二十條 經營者不得以串通、訛詐、脅迫等手段霸占經營場地、壟斷貨源、操縱市場價格、強買強賣、欺行霸市。第二十壹條 經營者不得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充當合格產品,銷售有害、有毒、失效、變質商品和其他假冒偽劣商品。
嚴禁在肉類食品等商品中註水、註沙,坑害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