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在貨物實際進出口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商品預歸類、價格預審核或者原產地預確定。海關審核確定後,應當書面通知納稅人,並在貨物實際進出口時予以認可;
2、進出口關稅、進出口代征關稅的管理適用本辦法。進口貨物的進口關稅和船舶噸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辦法;
3、海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密義務,妥善保管納稅人提供的涉及商業秘密的資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得向社會公眾提供。納稅人可以書面要求海關為其保守商業秘密,並明確需要保密的內容,但不得以涉及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
稅收優惠的形式如下:
1.減稅:減稅是指對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征壹部分的措施。國家在稅收法律法規中規定減稅,是為了對某些納稅人給予鼓勵和支持。所有的減稅都是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的,具體的減稅方法有兩種,壹種是比例減稅法,即按照計算應納稅額的壹定比例進行減稅。例如,我國稅法規定,在經濟特區內設立的從事服務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額在 500 萬美元以上,經營期在 10 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至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二是降低稅率的方法,即用降低稅率的方法來體現減稅。例如,我國稅法規定,外國企業在經濟特區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經營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免稅:免稅是指對納稅人依照稅法規定應納稅額不征稅,也是對某些納稅人或某些特定行為的鼓勵措施。例如,我國稅法規定,農業生產單位和個人銷售自產的初級農產品可以免征增值稅;免稅額不同於免征額,所謂免征額是指從應稅對象中扣除的免稅金額。如果征稅對象小於免征額,則不征稅;如果超過免征額,則只對超過部分征稅。免征額不是稅收優惠,它對所有人都是壹樣的,不會對任何人形成優惠,是稅收制度的壹個要素;免征額也不同於起征點,起征點是應稅對象的數量界限。征稅對象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稅,達到和超過起征點的按全額征稅。 各地區可根據當地情況確定自己的起征點。未超過起征點的,不征稅;超過起征點的,按營業額全額征稅,不從全額中扣除起征點。起征點看似是壹種稅收優惠政策,其實是照顧應納稅所得額較少的納稅人,目的是使稅收政策符合合理負擔的原則,起征點也是稅收制度的壹個組成部分;
3、出口退稅:出口退稅是指稅務部門依照稅法規定,對出口企業已出口貨物原由其承擔的流轉稅予以退還的措施。其目的是鼓勵出口。納稅人出口零稅率貨物,在與海關辦理出口手續後,憑出口報關單等憑證,可按月向稅務部門辦理貨物退稅;
4、先征後退:先征後退是指依據稅法規定,納稅人繳納的稅款征收上來後,再由財政部門予以全部或部分返還的措施。例如,1994年稅制改革後,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流轉稅超額稅負返還,即先按統壹的流轉稅規定征稅,再返還其按新的流轉稅制征收的稅負超過原流轉稅制征收的稅負的差額。
綜上所述,各地區的進口稅收政策可能有所不同,具體政策需要有針對性。此外,進口關稅政策也會隨著國際貿易形勢和國內經濟政策的變化而變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國家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三條 進出口關稅、進出口環節關稅、海關代征代管進出口貨物稅收的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進口貨物的進口關稅、船舶噸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海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保密義務,妥善保管納稅人提供的涉及商業秘密的資料,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對外提供。納稅人可以書面形式向海關提出為其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並明確需要保密的內容,但不得以涉及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