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幻燈、錄音、錄像播放的廣告;
2. 利用報紙、書刊、印刷品(包括年掛歷、海報、車船飛機時刻表、產品目錄、節目單、印刷郵寄品等)刊登的廣告;
3. 在街巷、建築物、機場、車站、體育場(館)、展覽館等公***場所設置、張貼的路牌、霓虹燈、燈箱、招貼以及墻壁上繪制的戶外廣告;
4. 利用櫥窗、櫃臺、貨架陳列的商品、模型、圖像等宣傳的廣告;
5. 實物饋贈廣告;
6. 攝影廣告以及其它各種形式的廣告。第三條 北京市的廣告管理機關是市、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監督檢查有關法令、法規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保護廣告的合法經營,查處違法行為。凡在本市經營、制作廣告的單位、廣告刊戶和自設廣告者,都要服從管理。第四條 壹切專營、兼營廣告業務的單位,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發給廣告營業證照,方可經營廣告業務。核準經營廣告業務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經營範圍經營。登記項目有變化時,須經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五條 經營代理廣告業務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專業廣告公司、報紙、廣播電臺、電視臺和綜合性刊物,可以代理國內各類廣告和外商廣告業務;其它經營代理廣告業務的單位應按批準的範圍經營。第六條 廣告內容必須實事求是, 不準弄虛作假欺騙用戶和消費者。 廣告的設計要美觀、大方;語言文字的表述,形象、畫面的設計,音樂的選用,要適合我國國情和民族習慣,要有利於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
廣告經營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要負責對廣告進行審查,不符合國家法律、法令和有關規定的,不準發布。第七條 廣告刊戶申請刊播、制作廣告,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廣告經營、制作單位方可承辦。
1. 工商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營業執照或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並按批準的經營範圍刊播或制作廣告。
2. 農村專業戶有營業執照的憑營業執照,沒營業執照的,要有鄉政府同意刊播、制作廣告的證件。
3. 個體行醫廣告,須持有區、縣衛生局發給的開業執照。
4. 文藝演出廣告,須持有文化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證明。
5. 各類招生廣告,須持有區縣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同意的證明。
6. 刊播社會廣告,須持有有關部門的證明。第八條 廣告經營單位對申請發布下列廣告內容,必須認真審查,嚴格把關。
1. 標明質量標準的產品,要註明是按某項標準(國家、部、專業和企業標準)生產,並按規定出具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證明:
涉及人身安全的電器產品,須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出具證明。
2. 中西藥品廣告,要遵守國家藥政管理的有關規定。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的藥品和沒有註冊商標的藥品不準作廣告。
醫療器械廣告,須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部門出具的產品適用和質量合格證明。
3. 食品廣告,須持有衛生主管部門和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衛生、質量合格證明。
4. 計量器具商品廣告,須持有計量管理部門出具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5. 鍋爐、高壓容器、消防器材及其它需要加強安全管理的產品廣告,必須有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6. 註冊商標的商品廣告,須持有商標註冊證的影印件。 標明著名商標的商品廣告,須有著名商標證書的影印件。
7. 獲獎產品的廣告,須持有獲獎證明的影印件,並註明獲獎產品的型號、獲獎時間、頒獎單位和受獎級別,不得混入未獲獎的產品。
標明具有國內外先進水平的產品,須持有部壹級有關證明。
上述證明或影印件,由發布單位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