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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業務規範發布,藥師法也不遠了

第十二條 處方審核合格後,執業藥師應當依據處方內容正確調配藥品,調配時應做到:

 (壹)按照處方上藥品順序逐壹調配;

 (二)藥品配齊後,與處方逐條核對藥品名稱、劑量、規格、數量和用法用量,並準確書寫標簽;

 (三)對貴重藥品及麻醉藥品等需按規定登記;

 (四)同壹患者持二張以上處方時,應逐張調配,以免發生差錯;

 (五)調劑時應防範易混淆藥品的調配差錯,如名稱相近或音似、包裝外形相似及同品多規格的藥品等;

 (六)調配好的藥品應在外包裝上分別貼上用藥標簽,內容包含:姓名、用法、用量、貯存條件等;

 對需要特殊儲存條件的藥品應加貼醒目標簽提示患者。

 第十三條 調配中藥飲片時,分劑量應當按?等量遞減?、?逐劑復戥?的方法。有先煎、後下、包煎、沖服、烊化、另煎等要求的,應當另行單包並註明用法。

 調配好的中藥飲片包裝袋均應註明患者姓名、劑數、煎煮方法、註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四條 中草藥處方中的貴重飲片、醫療用毒性飲片須雙人復核調配,調配完畢後雙人確認簽字並登記賬冊。

 第十五條 交付前,執業藥師應當核對調配的藥品是否與處方所開藥品相同、數量相符,有無錯配、漏配、多配。

 第十六條 交付時,執業藥師應當核實交付對象,按處方順序將藥品逐個交與患者、患者家屬或看護人,並按處方醫囑(必要時可參考藥品說明書)進行用藥指導。對於沒有行為能力的患者,應向家屬或看護人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基本內容應包括:

 (壹)藥品名稱及數量;

 (二)用藥適應證;

 (三)用藥劑量:首次劑量和維持劑量。必要時需解釋劑量如何折算、演示如何量取等;對於?必要時?使用的藥品應特別交代壹日最大限量;

 (四)用藥方法:日服次數或間隔時間、療程,特別是有特殊要求(時辰要求、日劑量頓服、用前振搖、不能與某種藥物同服等)的用藥,應做特別交待,必要時在用藥標簽中標註;

 (五)預期藥品產生藥效的時間及藥效維持的時間;

 (六)忘服或漏服藥物的處理辦法,關註患者的用藥依從性;

 (七)藥品常見的不良反應,如何避免及應對方法;

 (八)自我監測藥物療效的技巧;

 (九)如何避免同時使用的其他藥物或特殊食物所致的相互作用以及生活方式的建議。

 第十七條 處方調劑應實行藥品調配與復核交付雙人核對制度,急診、夜班等特殊情況可另行特殊規定。

 執業藥師在完成處方調劑後,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第三章 用藥咨詢

 第十八條 用藥咨詢指執業藥師有針對性地對患者和公眾進行的個性化的合理用藥指導與宣傳。

 第十九條 執業藥師有責任和義務對患者及公眾提供用藥咨詢服務,通過直接與患者、家屬及公眾交流,解答其用藥疑問,介紹藥物和疾病的知識。執業藥師接受咨詢時通常情況下應遵守下列原則:

 (壹)在咨詢過程中應遵循禮儀,尊重患者隱私;

 (二)耐心探詢患者咨詢的問題,采取開放式和閉合式相結合的提問方式,了解患者日常用藥情況,判斷患者既往用藥的正確性;

 (三)為使患者能正確理解,盡量使用描述性語言;

 (四)可采用面對面或電話溝通與書面解釋相結合的方式;

 (五)盡可能為患者提供書面的指導資料,尤其是:

 1.首次使用該藥的患者;

 2.使用治療指數低的藥物的患者;

 3.用藥依從性差的患者。

 (六)對以下特殊人群需要進行特別關註:1.年老且記憶力下降的患者;2.兒童;3.孕期及哺乳期婦女;4.用藥後曾出現過藥品不良反應的患者;5.肝腎功能異常的患者;6.用藥後療效不明顯的患者;7.精神疾病患者;8.特殊環境工作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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