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假釋的對象只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對累犯和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2)適用假釋的刑期條件。假釋只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實際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壹以上的罪犯和被判處無期徒刑,實際執行10年以上的罪犯。
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假釋的適用可以不受上述刑期的限制。特殊情況是指在國家政治、國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有特殊需要的情況。
(3)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必須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
其次,假釋應當如何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根據刑法第八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累犯和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第十三條規定,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罪犯,在減刑、假釋的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對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和勞動的未成年罪犯,可以視為確有悔改表現,予以減刑,減刑幅度可以適當放寬,間隔時間可以相應縮短。符合刑法第八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可以假釋。
第十四條規定,對於年老體弱、身體殘疾(不含自殘)的,應當以確有悔改表現為主。
除《刑法》第八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老年、身體殘疾的罪犯,有悔罪表現,喪失犯罪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假釋後生活能夠自理的,可以依法假釋。第十五條規定,被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死刑罪犯,符合刑法第八十壹條第壹款和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可以假釋。根據上述規定,符合假釋條件的由監獄管理部門向法院申報,再由法院根據材料作出是否假釋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