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品質量法》規定,限制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示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所謂限量使用的產品,就是有壹定的使用期限,並能在此期限內保證質量的產品。比如食品、藥品、農藥、化肥、水泥、化妝品、飲料等產品,都要有壹定的使用期限。所謂安全使用期,壹般是指保證產品質量的期限。安全使用期包括保質期、保存期、失效期、保鮮期等。保質期是指每次保持產品質量符合規定要求的有效期限。保存期是指產品的最長貯存期,在這段時間內,產品保證不失效、不變質。需要註意的是,產品的保存期不同於保質期。在保質期結束時,產品的內在質量不壹定能保持原來的質量。超過保質期的產品,壹般不宜再使用。保質期是指產品保持原有功效、作用的期限。壹般超過保質期的產品,其功效、作用明顯下降或失去原有的功效、作用。保鮮期是指產品保持的時間。超過保鮮期的產品,壹般仍可使用,但不如保鮮期那麽新鮮。對有使用期限的產品,可以通過兩種方法進行標註:壹種方法是標註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兩者缺壹不可。另壹種方法是只能標註保質期,不能再標註生產日期、保質期、保質期等標誌。需要強調的是,產品的限用期、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保質期應在醒目位置標註清楚。有的生產者故意將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保質期標註在很難找到的位置或者用很不清晰的方式標註,不僅不便於消費者識別,還容易隨意更改,這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法律依據:
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應當加貼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內容:
(壹)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食品安全法使用情況。p>
(七)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註的其他事項。
專門針對嬰幼兒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註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容器、包裝上標註食品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