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三十八條戒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壹)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註射毒品的。
對吸毒成癮嚴重且難以通過社區戒毒脫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戒毒人員,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
第四十七條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
強制隔離戒毒實施壹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戒毒效果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前提出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決策機關批準。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決策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可以延長至壹年。
擴展數據:
案例:
安徽潁上壹名“癮君子”多次被強制戒毒。
李是安徽省潁上縣劍英鄉人。他常年在外打工。自2065438+2007年3月以來,李先後兩次因吸毒被滁州市公安機關抓獲,並被責令在社區戒毒。李某被責令放棄社區戒毒後,民警多次到其家中通知其家人接受社區戒毒,但李某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社區戒毒,並於2065438+2008年3月容留他人再次吸毒。
為加強對登記在冊吸毒人員的管理,建營派出所民警進行了調查走訪,了解實際情況。2065438+2008年9月22日,民警得知李某已回家,及時到其家中將正在睡覺的李某傳喚至公安機關。
經詢問,李某對其吸毒、拒絕接受社區戒毒、容留他人吸毒的違法犯罪行為供認不諱。當日,潁上縣公安局依法決定對拒不接受社區戒毒的李某實施強制隔離戒毒。
參考資料:
人民網-安徽潁上壹“癮君子”多次被強制戒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