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選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主治醫生根據參保人病情提出轉診意見,並填寫《轉診告知單》。鎮(街道)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核準後,參保人持《轉診通知單》到轉診醫院就診;
2.在轉診醫療機構門診掛號處掛號,出示轉診通知單、身份證或社保卡、門診處方、門診病歷等。看病後,並當場辦理結算和報銷;
3、支付個人自付部分,取回醫療費用收據。
處理材料如下:
1,轉診通知;
2.我的身份證或者社保卡。
轉診需要遵循以下原則:
1,患者自願原則:從維護患者利益出發,充分尊重患者的選擇權,當好患者的“參謀”,在患者自願的前提下進行雙向轉診;
2.資源共享原則: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盡量使檢查結果具有普遍性,減少不必要的重復檢查,降低患者的醫療費用。
3.無縫管理原則:建立有效、嚴格、實用、通暢的上下轉診渠道,使患者得到及時、持續、全面的醫療衛生服務。
綜上所述,符合轉診條件的參保人員,在當地具有轉診、轉診資格的定點醫院出具轉診意見並辦理異地就醫登記後,可持二代社保卡直接到醫療地就醫。目前轉診備案的省份實行的是向統籌地區備案的政策,即患者在異地選擇自己的定點醫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