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w在數年前專利侵權除罪化之後,所有的專利侵權的問題都從刑事訴訟變成了民事訴訟,意即最多只是金錢的賠償而已,又由於在要求賠償之時,告訴人有舉證的義務,使得專利的保護似乎沒有想象中的淩厲,因此壹位頗富盛名的專利前輩就提出了「專利無用說」,引起廣大的回響,而本人以為,前輩應是有感而發,對當時專利法令的不完備,或有愛之深而責之切的意味,卻也常成為許多專利新鮮人拿來做為是否加入專利人的參考,也是專利老鳥們茶余飯後不錯的閑聊話題,但也有發明人因此而卻步,對自己的發明創作未及時做專利保護措施,而造成了損失,也是十分可惜;而壹些學者前輩的論述中往往有所謂的『壹件好的專利,勝過許多小的改良專利』,這句話本人深有同感,不過在後面卻必需補充壹句,如果公司暫時沒有好的優質專利發明,先以多數個小的發明來充數,仍是未來壯大公司的利器,也是專利布局的基礎。
其實小的發明就專利布局的意義仍是不可輕忽的,而且往往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有如下圍棋般的效果,關鍵少數就可以攻城略地,可以在該技術領域中漸漸蠶食鯨吞, “多而有小用”的專利群,對內可形成堡壘,築起自己的專利城池;對外則可以做為專利布局中的口袋戰術,或形成阻礙墻,以防止他人輕易的擴充其專利版圖的完整性;對於分散的專利技術,如果是處於他人專利群的中間(他人申請專利範圍的漏失處),則又可做為削弱對手專利實力的效果,而且和圍棋不同的是,那個棋子不會無意間被對方吃掉;從這個層面來看,取得專利的好處有兩種意義:壹種是消極的擴充自己的專利版圖,當然是優質專利最佳;另壹種是積極的在他人的優質專利中找出空隙,成為自己的專利點,不管這個專利點是大還是小,只要是多,就能達到和對方合作或制衡的效果,就這個層面來說,公司要發展自有品牌,恐怕申請多數的專利仍是不得不走的步驟。
Hitachi公司的名言:“專利”是有價值的,只要該公司有使用到該項的專利技術,這專利就是有價值;那麽專利最大的價值會發生什麽時機呢?專利最大的價值會發生在「同業競爭者或其他的使用者沒有選擇余地且必須使用該項專利技術!」
專利產量充實的臺w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在數年以前就開始將許多有效的專利權拋售,許多廠商爭相競標,對於大量的專利權銷售,工研院以相同性質的數個專利“包裝”成壹個單元同時販賣,也可達到可觀的利潤,所以大量的專利仍是有其利潤可圖。
另外就兩競爭者有官司專利爭訟時,往往是雙方的專利權互相***享成為最好的結局,雖然表面上仍有壹些金額的賠償,仍是能達到雙贏目的,而欲上談判桌時,若專利數量不多,氣勢就差得多了,而且也許甲方的小專利恰好可以卡到乙方產品的重要關鍵點,所以壹味的認為過多的專利是「濫竽充數」或「難登大雅」,個人以為可能情況沒有那麽可悲;當然過時產品的專利,雖然專利權還沒有截止,那麽主動放棄也不失為壹種節省公司開支的方法,那是另外壹個層面的問題,在此不多評論。
因此,既使是技術手段不高所完成的創作,以現行專利法而言,仍然可以形式審查的方式取得(實用)新型的專利,許多人以為沒有多大用處,但只要是產品仍在銷售,仍未可知其是否仍有談判或轉讓的空間,這裏應是知識產權從業人員可以發揮之處,故在保留專利與刪除專利之間,不妨再予細細思量。
在下曾經遇過有許多業者,自以為客戶(買家)已經非常固定的長期交易,彼此之間也有不錯的交情,因此就以為專利已沒有必要存在,而放棄了專利繳費,但當專利案確定失效之後,又有其他業者捧著權利金來購買專利,頓時失去了許多交易的機會;又有因專利權放棄之後,大量的小工廠低價及低質量的對象仍會打亂原本的市場行情,而使本身的利益受損,如此壹來,專利究竟無用或有用,實在是不言而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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