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訂全省藥品、醫療器械、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
(二)負責消費環節食品衛生許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三)監督實施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開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發布與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有關的信息。
(四)按規定負責化妝品衛生許可、衛生監督管理和有關化妝品的審批工作。
(五)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
(六)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註冊和監督管理,並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藥物濫用監測;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再評價和淘汰;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國家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
(七)組織實施中藥、民族藥監督管理規範,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中藥飲片炮制規範;依法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
(八)依法核發藥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單位制劑室許可證。
(九)監督檢驗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的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監督管理醫療用毒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和藥源性興奮劑;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信息。
(十)組織查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和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等的研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違法行為。
(十壹)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省藥品、醫療器械、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
(十二)開展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有關的交流與合作。
(十三)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審批;負責保健食品廣告審查。
(十四)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資格認定制度;負責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有關人員的培訓;組織實施食品藥品等相關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準入制度。
(十五)承辦省政府和省衛生廳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