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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離退休幹部醫藥費報銷規定
2006-02-1313:45文章來源:商務部離退休幹部局
根據《北京市公費醫療管理辦法》以及北京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有關文件的規定,結合我部的實際,特制訂以下規定:
1、離退休幹部只能在指定的合同醫院和自選壹家就近醫院就醫(必須是北京市醫療保險定點的醫院)。
2、因病情需要轉診的,必須有合同醫院或就近醫院開出的轉診介紹信,否則相關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3、因急癥需搶救的病人,可以到就近的任何壹家正規的醫院進行搶救治療,病情穩定後,轉入合同醫院或就近醫院繼續治療。報銷時需要附急診診斷證明、收費明細單、收費收據需蓋急診章。急診時,湯藥、中成藥不列為報銷範圍。
4、普通門診發生的醫藥費,報銷時需要附:北京市醫療保險專用處方底方、收費收據、檢查和治療費明細單、藥品明細單;急診發生的醫藥費,報銷時需要附:急診處方或蓋有急診章的北京市醫療保險專用處方底方、收費收據、檢查和治療費明細單、藥品明細單;住院發生的費用,報銷時需要附:住院費用結算單、北京市住院收費專用收據、出院診斷證明、住院醫藥費明細單。
5、藥品報銷範圍參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支付範圍的有關規定執行;診療項目、服務設施及壹次性醫用耗材報銷範圍參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有關規定執行。
6、離退休幹部外購藥品(不含超限級使用的藥品),必須持加蓋合同醫院或就近醫院外購章的醫療保險專用處方,到北京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購藥,報銷時需附外購處方和定點零售藥店的發票。
7、凡享受醫療照顧的藍卡離退休幹部,因病情需要使用自費藥品時,需經合同醫院或就近醫院開出用藥證明,並經該院公費醫療辦同意、蓋章後,將用藥證明送到局醫務室,由醫務室向北京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申請,批準後給予報銷。每次申請批準後,使用有效期為三個月,如需要繼續使用的,須在到期前,再次申請。
8、門診開藥量慢性病不超過七日用藥量,凡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結核病、精神病、癌癥、腦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等疾病,可放寬到不超過壹個月用藥量;醫務室只能開七日用藥量。
9、短期去外地探親時,需報醫務室備案,如需在外就醫,只報急診醫藥費,報銷要求按照北京市的相關規定執行;長期異地居住,需經局黨辦備案,局醫務室同意,可在當地固定壹家正規的公立醫院就醫,報銷要求按照北京市的相關規定執行;出國旅遊探親發生的醫藥費壹律不予報銷。
10、處級及處以下退休幹部使用“部分自費”藥品時(以醫院電腦打印的藥品明細單為準)需個人負擔的,按照西藥自費10%,中成藥自費5%的標準執行。
11、在檢查、治療項目中,單項費用超過500元(含500元)的醫用材料屬貴重醫用材料,使用貴重醫用材料(含壹次性醫療器械,壹次性進口醫用材料等),個人要負擔全部費用的15%。離休幹部使用心臟支架不需要個人負擔。
12、住院時,病房床位費報銷標準:享受副部級醫療照顧人員幹部病房床位費每人每天不超過100元;享受司局級醫療照顧人員幹部病房床位費每人每天不超過80元;享受處級及處以下人員幹部病房床位費每人每天不超過40元。超過以上標準的按照此標準報銷,未達到此標準的,按照實際床位費報銷。
13、報銷醫藥費時間要求:當月發生的費用,盡量當月報銷,最遲不能超過下月28號。每年的12月、1月的報銷時間按照北京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通知的時間按時報銷,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二00六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