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有所謂公權與私權的劃分,而私權的行使應受司法審查。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的實踐已經證明,對私權行使的司法審查制度,對協調私權行使中的利益沖突,制止、糾正濫用私權以損害私人利益和公***利益的行為,維護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的法律秩序,發揮了極重大的作用。
相對於私權的行使而言,公權(以下僅限於行政權)的行使原則上不受司法審查(損害私人合法權益時為例外)。傳統的法理和做法是,某個政府機關被授權行使某項行政權(如行政審批、行政許可),就相應設置或授權另壹個政府機關來予以制衡、控制。而對於被授權的另壹個政府機關的行為,又需要再設置、再授權第三個政府機關予以制衡、控制。此即“用公權制衡公權”的法理,蓋源於三權分立或所謂分權與制衡的學說。此在學說上和法理上均能自圓其說,不能謂不合理。
但是,從公權制衡公權的實踐,我們看到的仍然是:壹方面,行政權的不斷膨脹、不斷擴張、益發強大;另壹方面,行政權的行使並未受到適當的制衡、控制。特別是,使國家和社會公***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政權行使行為,很難得到糾正。人民所期盼的小政府、效率政府、廉潔政府,並未實現。
二、 存在的問題與思考
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政權行使行為,可以分為三類:(壹)政府機關的不當行政行為;(二)政府機關以行政權為根據的民事行為;(三)政府機關行政權行使的不當事實行為。
其中,(壹)政府機關的不當行政行為,可再分為:其壹,不當抽象行政行為,例如,壹些地方政府制定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地方性規章,規定“行人違章撞了白撞”;規定民事合同必須公證、必須經過批準、許可;規定抵押權登記以標的物評估價值收費,登記壹次期限壹年,期滿須再登記再收費,等等。其二,不當具體行政行為,包括:作為的不當具體行政行為,和不作為的不當具體行政行為。前者如批準鐵路春運漲價30%,許可在城市規劃的禁止建築的區域內建築商業性建築物,許可破壞風景、名勝、文物的建築等。後者如對於違章建築不予強行拆除等。(二)政府機關以行政權為根據的民事行為,包括出讓土地、出售企業、政府采購、公***工程發包等等。現在的嚴重社會問題,如國有資產流失,官員從中收受回扣、紅包、賄賂,及許多“豆腐渣工程”,均與政府機關的這類行為有關。(三)政府機關行政權行使的不當事實行為,如各地建設的各種“面子工程”、“紀念碑工程”及高檔豪華辦公大樓(有的法院辦公大樓內有打靶場、遊泳池及各種高檔娛樂設施),各種不當巨額投資行為,及各種不當公費開支,等等。此外,還有與行政權行使相關的公務員的不當行為,如公務員住房超標準豪華裝修、超標準高檔汽車、出差住五星級飯店甚至總統套房,公費旅遊等揮霍公款的行為,及其他違法行為。
我們所面臨的問題,是極為嚴重的。但基於以公權制衡公權的法理,它們不在司法審查的範圍之內。傳統的對策是:人民群眾有權向上壹級政府機關揭發檢舉,由上壹級政府機關通過行政權行使,予以審查、查處。這是以上壹級政府機關及其公務員,與受檢舉的下級政府機關及其公務員無任何利害關系,均人格高尚、忠於人民、忠於法律、清正廉潔、秉公執法的理想模式為前提條件的。經驗已經證明,這樣的理想模式與社會現實之間,存在多麽巨大的差距!因此,我們不能不對公權制衡公權的法理產生懷疑。我們不能不思考,如果行政權的行使也受司法審查,如果憑納稅人的壹紙訴狀法院就可以審查某個政府機關的某項行政權行使行為的合法性,就可以審查某個政府機關公務員與行政權有關的某項行為的合法性,其結果將會如何?
按照傳統的以公權制衡公權的法理,行政權的行使原則上不受司法審查,僅在行政權的行使直接損害具體公民、法人的民事權益時,如果受害人起訴,行政權的行使才受司法審查。關鍵在是否“直接損害”具體公民、法人的民事權益。如果沒有直接損害具體的公民、法人的民事權益,法院將駁回起訴,理由是原告不具有訴之利益,因此不具有當事人資格。其結果是,行政權行使行為,即使嚴重違法、即使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也不受司法審查。
既然行政權的行使直接侵害私人權益的情形,采用私權制衡公權,將行政權的行使行為納入司法審查,已經收到良好的效果,為什麽不可以進壹步將整個行政權的行使納入司法審查的範圍,發揮私權制衡公權的優越性呢?這樣做,在合理性上不存在任何障礙。直接侵害私人權益的行政權行使行為可以納入司法審查,為什麽直接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利益,從而間接侵害私人權益的行政權行使行為,就不可以納入司法審查的範圍呢?
如果說存在障礙的話,只是程序法上所謂訴之利益、所謂當事人適格的理論。理論既然是人提出的,當然應根據實踐檢驗的結果,予以修正。
三、發達國家的經驗 英美法上有所謂公益訴訟,包括三類訴訟:其壹,相關人訴訟;其二,市民提起的職務履行令請求訴訟;其三,納稅人提起的禁止令請求訴訟。
其壹,所謂相關人訴訟,指在私人不具有當事人資格的法域,原則上允許私人以相關人名義起訴。例如,1901年紐約州曾有壹判決,允許私人以相關人的身份起訴,對於批準在道路上經營報亭的行政行為給予處分。其二,所謂市民提起的職務履行令請求訴訟,指在公務員未履行其職務的情形,允許私人以市民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請求發布職務履行令的訴訟。最初這類訴訟是作為相關人訴訟提起,後來私人被允許以當事人的身份起訴。到1965年,美國有28個州明確承認此種形式的訴訟。其三,所謂納稅人提起的禁止令請求訴訟,簡稱納稅人訴訟,指美國各州普遍承認私人以納稅人的身份,有請求禁止公***資金違法支出的訴訟提起權。至1965年,幾乎所有的州都承認以州屬縣、市、鎮以及其他地方公***團體為對象的納稅人訴訟,甚至有34個州明確承認以州為對象的納稅人訴訟。特別引人註目的是,納稅人訴訟不僅針對公***資金的違法支出行為,同時也針對造成金錢損失的違法行為。例如,新澤西州的市民和納稅人以違憲為由,請求法院對公立學校強迫學生讀聖經發布禁止令。承認納稅人訴訟的根據在於,公***資金的違法支出,意味著納稅人本可以不被課以相應部分的稅金,在每壹納稅人被多課稅的意義上,納稅人有訴之利益。
日本法上有所謂民眾訴訟。昭和23年(1948)日本地方自治法第242條之2規定了居民訴訟。昭和37年(1962)日本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了民眾訴訟,指為糾正國家或公***團體的違法行為,以選舉人資格提起的訴訟,屬於行政案件的壹種。日本最高裁判所昭和37年1月19日判決,認可浴池營業者提起的確認批準浴池營業許可無效的請求,因為違反公***浴池的設置必須距其他浴池250米以上的規定。東京地判昭和43年2月9日判決,認可鎮名變更無效的請求。東京地判昭和45年10月14日判決,關於過街橋設置可能妨害道路通行權、侵害環境權並損害健康,認為存在侵害法定權利的事實,認可原告的請求。
特別值得註意的是,進入90年代初,日本興起壹類以納稅人身份提起的要求公開交際費開支的訴訟。縣知事、市町村長的交際費開支情況,引起居民的極大關註,紛紛要求予以公開。有的市町村長滿足居民的要求,全面公開交際費的開支情況,而都道府縣知事則大抵作出不公開或僅壹部公開的決定。這樣壹來,就引發了請求法院判決取消都道府縣知事關於交際費開支不予公開或僅壹部公開的決定的訴訟。其中針對大阪府知事交際費案和針對厲木縣知事交際費案,壹直打到最高裁判所。兩案的高等裁判所判決,傾向於要求全面公開交際費的開支情況,但最高裁判所卻傾向於限定公開的範圍,撤銷了兩案的高裁判決、發回重審。此後,東京高等裁判所就東京都知事交際費案,在最高裁判所判決的範圍內,作出盡可能多公開的判決。90年代中,又發生針對政府機關招待費、接待費的訴訟。如日本高知縣的律師以納稅人的身份,要求縣政府公布有關招待費的具體開支情況,遭到政府的拒絕後,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據地方政府情報開示法,命令高知縣政府公開有關開支情況。法理根據是每個納稅人有權了解政府如何支出公費的情況。但縣政府只願意公布招待費總的開支數額,而起訴的律師要求公布究竟請了些什麽人等具體情況。日本的招待費稱為食糧費,通常是由出面招待人的主管簽字就可以報銷。原告在訴狀中提出,公務員的工資中已包含了本人的生活費用,原則上公務員吃飯應該自己付錢,如果是必要的公款宴請必須公布被宴請的客人的姓名,這樣才能讓納稅人判斷公費請客是否合理。法院判決原告勝訴,由於有關公務員不願意公布被宴請客人的姓名,這些費用在財務上就不能報銷,只能算是公務員自己請客,因此最後依據本判決從相關的公務員追回了四、五億日元的金額。再如日本秋田地方裁判所民事壹部1999年6月25日判決。秋田縣居民代位縣作為原告,以秋田縣召開的六次懇談會所開支的費用中,有2,091,245日元餐費屬於違法支出,對時任教育長等職的6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法院認可原告請求,判決被告向秋田縣支付現金2,091,245日圓及利息,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問題:面對如此嚴重的各種行政權行使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的社會問題,參考發達國家的經驗,我國公***政策制定合法化探索。檢舉 提問人的追問 2009-11-18 16:17 大哥 這個好像和題目不符啊 懸賞可增加 麻煩妳搞個切題的上來謝謝檢舉 回答人的補充 2009-11-18 17:00 (壹)公***政策與法公***政策與法具有***同的形式特征。成文的法和成文的政策往往是同壹文本。例如,我國現行的民族區域自治法和現行的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其主要文本都是第六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於1984年5月31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 (1982年通過)、《水汙染防治法》 (1984年通過)、《森林法》(1984年通過)、《草原法》(1985年通過)、《漁業法》(1986年通過)、《土地管理法》(1986年通過)、《礦產資源法》(1986年通過)、《大氣汙染防治法》 (1987年通過)、《水法》 (1988年通過).等等,既是我國現行的環境法的主要文本,也是我國現行的環境政策的主要文本。這樣說來,法與政策是不是同壹事物?顯然又不是。那麽,二者有哪些區別和聯系呢?1.政策與法之同在法治國家,公***政策的制定須經過合法化這壹環節,從而使政策獲得法的形態,這就是政策與法常常具有同壹文本和***同的形式特征的基本原因。在當代中國,狹義的法指的是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在公***政策學的視野裏,這個含義上的法就是“人大決策”或稱“立法決策”。廣義的法指的是法律整體,它包括作為根本法的憲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某些地方國家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等;在公***政策學的視野裏,前兩項即憲法和法律就是立法決策,第三項即行政法規就是行政決策,第四項即地方性法規就是地方政策。在法治國家,公***政策的制定和執行主體與法的制定和執行主體是相同的,即都是公***權力機關。換言之,政策與法都是由國家制定、認可並保證其執行的。同樣的,政策與法都是國家意誌(在本質上是統治階級的意誌)的表現;它們的權威性都源於國家合法地擁有強制力。法和政策都是調整人的行為亦即調整社會關系的準則、標準。其規範作用都可分為指引(包括通過壹個具體的指示就具體的人和情況的指引,以及通過壹般的規則就同類的人或情況的指引;確定的指引和有選擇的指引)、評價 (根據既定的規範來判斷人們的行為是否正當)、教育(通過規範的實施而對壹般人今後的行為發生影響)、預測(根據既定的規範推測出當事者相互間將如何行為)、強制(對違反既定的規範的行為進行制裁、懲罰)這樣五種作用。法和政策的社會作用都在於它們是國家進行政治統治和社會管理的工具。在法治國家,法和政策的制定可以具有相同的程序:狹義的法即立法決策的制定都要有方案的提出、審議、通過、公布等必經的環節;這種程序大體上也適用於行政法規(即行政決策)和地方性法規(即地方政策)的制定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