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招標,是指建設工程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招標。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由國有、集體單位投資(包括國有、集體單位投資占控股地位的單位)的下列使用國外貸款建設的政府提供的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壹)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資額5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施工;
(2)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或投資額5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
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搶險救災建設項目和經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涉及國家安全的科研、試驗、保密建設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第四條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選擇中標人。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建設單位將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商。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招標管理權限與建設項目審批權限相壹致的原則,分級負責建設工程招標管理工作。
省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由省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進行管理。第二章招標第六條建設工程招標應當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建設單位向社會發布招標公告,凡具備投票條件的單位均可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建設單位邀請5個以上具備投標條件的單位投標。第七條建設單位可以自行組織招標,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第八條建設工程實行招標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招標申請,並根據具體情況提供下列相應材料:
(壹)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書;
(三)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建設單位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五)建設規劃、用地批準文件;
(六)建設工程招標所需的其他有關資料或圖紙。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招標申請之日起3日內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準予招標;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將招標申請書及相關材料退回建設單位,並說明理由。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招標文件,並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招標文件應當載明招標項目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合同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程序。第十條招標文件壹經發出,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在投標截止時間5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投標人。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編制標底,並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的標底超過建設項目概算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管理權限報有關部門批準。
建設工程標底在編制和備案過程中應當保密;開標前,應當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發包給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壹個或者多個標段發包給承包單位。但是,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不得肢解成若幹部分,分別招標給幾個承包人。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建設工程招標中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第三章招標第十四條依法設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可以參加與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相適應的建設工程投標。
兩個以上資質等級不同的單位共同投標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營業執照範圍參加投標。第十五條投標人申請投標,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等文件,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資質審查,並將資質審查結果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