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征進口關稅的海關監管費,是指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減免稅進口貨物和保稅貨物征收海關監管費辦法》對減免稅進口貨物和保稅貨物提供的服務進行監督管理而收取的費用。
(1)收集範圍
海關監管費只對減免稅進口貨物和保稅貨物征收。具體範圍如下:
1.船舶、飛機進口用於國際航行時免稅的燃料、船(機)材、機器設備零部件及其他貨物;
現有企業為技術改造進口的減免稅機器設備;
3.科研機構、高校進口免稅的科研教學專用設備;
4.境內機構、企業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口的貨物;
5.國家鼓勵的內外資項目進口的免稅商品;外商投資企業為經營目的進口的料件和加工後進口用於內銷的料件仍減免稅;
6.對境外客商提供的在境內加工、裝配後復出口的進口原材料、料件、輔料、零部件和包裝材料,準予臨時免稅進口;
7.在中國境內保稅、寄售的進口免稅貨物;
8.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進口貨物;
9.按照國務院規定經海關總署或者海關總署會同財政部批準臨時減免稅的進口貨物。
下列免稅、免稅或保稅貨物免征或暫免征收海關監管費:
1.進出口稅則所列貨物免稅進口;
2.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捐贈的物資;
3 .外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以及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贈的用於公益事業的物資;
4.用於救災的物資;
5.供認殘疾人專用設備和用品,以及從殘疾人福利工廠進口的機器設備;
6.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機構進口的公務用品;
7.海關放行前受損並給予減免稅的進口貨物;
8.從境外申報並享受減免稅待遇的進口貨物;
9.進口後未經加工,保稅儲存不滿90天復出口的貨物;
進口關稅計算10。暫時進口貨物;
11.免稅進口的直接軍令;
12.經國務院和海關總署特別許可免交監管費的其他免稅和保稅貨物。
(2)收集標準
海關監管費按以下標準征收:
1.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期間,屬於加工裝配機電產品復出口的貨物,按照海關批準的貨物到岸價格的1.5‰計征;
2.為來料加工引進的先進技術和設備,以及為加工珠寶、裘皮、高檔服裝、梭織毛衫及毛衫片、塑料玩具而進口的料件,按照海關批準的貨物到岸價的1‰計征;
3.進口後在保稅倉庫儲存超過90天(含90天)且未經加工復出口的貨物,按海關完稅價格的1‰計征;
4.進口免稅貨物,按海關批準的貨物到岸價格的3‰征稅;
5.降稅進口貨物按實際降稅貨物到岸價的3‰征稅;
6.其他進口保稅貨物,按海關批準的貨物到岸價格的3‰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