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選擇按月發放高溫津貼的,每年發放高溫津貼的時間為6月、7月、8月、9月(***4個月)。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高溫津貼標準由原來每人每月24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不低於300元;室內非高溫作業的勞動者高溫津貼標準由原來每人每月16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不低於200元。
2、用人單位選擇按照勞動者實際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支付高溫津貼,全年凡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裴凳裂33℃以下的,應當按照每人每天不低於20元的標準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其中,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每人每小時不低於3元的標準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清涼飲料不能沖抵高溫津貼
根據規定,高溫天氣下,用人單位應當為從事露天作業和室內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需要註意的是,用人單位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用於抵扣高溫津貼。
此外,根據《高溫津貼發放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放高溫津貼,並在工資表中列明具體發放項目和金額,高溫津貼發放記錄至少保存兩年。勞動者在高溫條件下從事勞動並領取高溫津貼的,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警惕高溫津貼發放的三種誤區
近年來,省勞動保障監察總隊專項檢查發現,用人單位發放高溫津貼,往往陷入三種誤區。
第壹種情況是綠豆湯等實物沖抵高溫津貼。
比如,為符合條件的勞動者發放冰糖、綠豆湯等防暑降溫物品,標準是每人每天10元,也就是每人每月300元,看上去超過了240元的標準。省勞動保障監察總隊明確,按照規定,企業應當為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提供足夠的防暑降溫飲料和必要的藥品。防暑降溫飲料不得沖抵高溫津貼。
第二種情況是認為工人在高溫下工作的時間少,所以不享受高溫津貼。
例如,某公司的檢驗員大部分時間在空調房工作,只有少數時間在高溫環境下工作。因此,企業認為企業巡視員不享受高溫津貼。省勞動保障監察總隊明確表示,企業的這種做法也是不對的。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應依法享受高溫津貼。企業應從源頭上減少或消除高溫危害,對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企業應采取綜合治理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要求。企業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第三種情況尤其要註意,高溫津貼不能計算在最低工資標準中。
法律依據: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粗凳,又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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