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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根據《湖北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集中修改和廢止部分省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壹次修正2008年根據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集中修改和廢止部分省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壹次修正)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集中修改和廢止部分省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壹次修正 根據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14 年 根據 1 月 13 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 根據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集中修改和廢止部分省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2019年 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對《關於集中修改和廢止部分省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第四次修正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集中修改和廢止部分省地方性法規涉及取消證明事項的決定》第五次修正案 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六次修正案、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關於集中修改涉及公共 **** 衛生體系建設的省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第七次修正)

目錄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相協調、為了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相協調,實現人口與社會福利的均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戶籍公民和居住在本省的非本省戶籍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采取綜合措施,依靠宣傳教育、科技進步、優質服務,建立健全出生人口性別比調控機制,完善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優化人口結構。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主要領導目標管理責任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衛生執法機構承擔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執法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社會團體以及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是每個公民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實行計劃生育是****,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責任。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經費,建立健全人口和計劃生育財政投入動態調整機制,保障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需要。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欠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經費應當專款專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的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經費。

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人口發展規劃和上壹級人民政府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區人口發展狀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社會發展規劃;根據本行政區域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規劃應當規定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促進實現適度生育、優化人口結構、加強婦幼保健和嬰幼兒護理服務、促進家庭發展的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內容,通過適當的村(居)民自治形式,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制度和措施。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和其他組織應當協助、配合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並實行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制。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專(兼)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並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為流動人口提供計劃生育基本公共****。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

第十條 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衛生、教育、科技、民政、文化旅遊、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要通過各種報道、公益廣告等形式,宣傳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學校應根據受教育者的特點,對學生進行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性健康教育。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壹條提倡適齡婚育。壹對夫婦可以生育三個孩子。

已經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如果有壹個子女被確認為殘疾,並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壹個同等數量的子女。

再婚夫婦在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計入當前家庭的子女數。

夫婦再生育子女時,收養的子女不計入生育子女數。

第十二條 夫妻壹方為外國人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同胞以及華僑、歸僑、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實行全國人口生命登記管理制度,完善覆蓋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監測體系和人口預測預警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作,推動人口服務基礎信息資源**** 享,推進出生醫學證明、兒童預防接種、戶口登記、醫療保險、社會保障卡申領等事項。

第十四條由具有法定鑒定資格的機構按規定程序鑒定,確認患有嚴重遺傳性精神病、先天性智力障礙和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育齡夫妻,其監護人負責落實其節育或者絕育措施。

第15條禁止歧視、虐待不育婦女和生育過女嬰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第四章 計劃生育服務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婦幼保健機構建設的投入,增加婦幼保健優質資源的供給,保障孕產婦和兒童的健康。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宣傳普及優生優育、預防出生缺陷等科學知識,加強婚育咨詢指導,開展婚、孕、產、育等生殖健康服務,規範開展不孕不育診療,逐步實施免費婚檢,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推行住院分娩和母乳餵養,促進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提高人口素質。

第十七條育齡夫妻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有權享受國家免費提供的基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十八條已采取節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審核,可以免費實施復通手術。手術費用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承擔。

第十九條 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計劃生育基本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

在城鎮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可享受免費發放避孕藥具等服務,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生育保險的,其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費用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上述保險的,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承擔,無工作單位的,從各級財政安排的免費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經費中列支。無工作單位的,從各級財政安排的免費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條實施避孕節育手術的醫療衛生機構,必須具備實施避孕節育手術的相應條件。實施避孕節育手術的人員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持證上崗。手術單位和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行醫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職業道德守則和管理制度,保障受術者的健康和安全。違反操作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禁止個體醫療機構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機構鑒定,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並發癥、後遺癥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費治療。治療期間,有工作單位的,工資、獎金照發;城鎮無業居民家庭生活困難的,應當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農村居民家庭生活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社會救濟。因計劃生育手術造成醫療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計劃生育藥具的供應、配送和管理,並會同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對計劃生育藥具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所屬的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藥具免費發放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鼓勵和支持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的研究、應用和推廣。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市場監督管理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力量,定期開展對B超技術使用、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終止妊娠藥品銷售和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

建立超聲技術準入和執業資格認證制度,完善超聲技術考核、人工終止妊娠登記、孕情檢測、孕產期過程管理制度,落實終止妊娠藥品處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組織、介紹、強迫孕婦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嚴禁藥品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向不具備終止妊娠手術資質的機構和個人銷售終止妊娠藥品。

嚴禁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

第五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四條設立人口和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專項資金,專項資金通過政府撥款、社會捐贈等渠道,主要用於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保障。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扶持生育的積極措施,完善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減輕家庭在生育、撫養、教育等方面的負擔。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嬰幼兒照料服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社區建設和改造,新建居住(小)區應當規劃建設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各行業部門應制定有利於嬰幼兒保育措施的專項規劃。

公共****、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護理、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動建立全民托幼服務體系,提高嬰幼兒家庭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托幼服務產業發展,對公辦托幼機構建設承擔引導示範作用;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幼服務機構;提高普惠性幼兒園覆蓋率,鼓勵幼兒園適當延長在園時間,支持幼兒園和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幼服務。

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協商確定有利於女職工照顧嬰幼兒的彈性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托育補貼制度。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托幼服務機構規範發展,加強安全監管。

托幼機構應當保護嬰幼兒的安全和健康,其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托幼服務的有關標準和規範。

建立健全托幼機構登記備案制度。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培養嬰幼兒保育服務專業人才。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家庭照料嬰幼兒的支持和指導,提高家庭科學育兒能力。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家庭中的嬰幼兒開展新生兒訪視、膳食營養、生長發育、預防接種、安全保護、疾病預防控制等服務。

第三十壹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其配偶享受護理假15天;3周歲以下嬰幼兒的父母,每人每年累計享受育兒假10天。

依法結婚的夫妻,可以在國家規定的婚假之外延長婚假,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實施節育手術的,所在單位應當根據節育手術證明,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休假,並支付休假期間的工資、獎金。

婚假、產假、護理假、育兒假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婦女就業的合法權益,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婦女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鼓勵建立政府、企業、個人****的休假用工成本分擔機制。

第三十二條參保女職工依法生育,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納入生育保險待遇支付範圍,並按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生育醫療費用保障工作,減輕生育醫療費用負擔。

新生兒出生後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的,免繳出生年度參保費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年度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支持保險機構開展托幼責任保險和托幼機構經營相關保險。

第三十三條在國家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壹個子女期間,自願終生只生育壹個子女的夫妻,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繼續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壹)自領證之月起至第壹個子女年滿14周歲止,每月發給不低於10元或壹次性發給不低於1500元的優待金。(自領證之月起至獨生子女年滿14周歲止,每月發放不低於10元或壹次性發放不低於1500元的獨生子女費。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所在單位承擔50%;壹方有工作單位,另壹方無工作單位的,由壹方所在單位全額承擔;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城鎮居民或個體工商戶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組織發放,所需費用納入當地財政預算。

(二)獨生子女父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職工的,退休時按省政府有關規定給予計劃生育獎勵。

(三)獨生子女父母是農村居民或者城鎮無勞動能力、喪失勞動能力,子女贍養有困難的,應當給予養老保障,且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平均生活水平,具體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四)農村獨女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除享受獨生子女優待外,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資金中,另給予壹次性獎勵。

(5)對獨生子女家庭在發放貸款、社會救濟和提供項目、技術、培訓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在農村分配集體福利和調整責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時,獨生子女家庭可按兩個子女計算份額。

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生育子女的,註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

第三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贍養制度。計劃生育家庭在老年人福利、社會救助、養老服務等方面應當給予必要的優先照顧。

在國家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壹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有關獎勵扶助。

用人單位應當為贍養人或者扶養人照料失能、患病住院老年人提供便利,每年給予累計不少於10天的護理時間;獨生子女照料失能、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給予累計不少於15天的護理時間。護理期間視同出勤,發放工資和獎金。

三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特別扶助待遇。

第三十五條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給予扶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上述人群的經濟供養、養老保障、醫療保健、救助照料、精神慰藉等救助保護制度。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利用超聲技術等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壹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六倍的,處六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壹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六倍的,處六倍以下罰款。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壹萬元的,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介紹、脅迫孕婦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參照前款從重處罰。

第三十八條藥品生產、批發、零售企業非法銷售終止妊娠藥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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