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科學技術或者文化藝術方面對創造性勞動所取得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這個定義包含三層含義:(1)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類的智力成果,有人稱之為精神(智力)輸出。這種產出(智力成果)也屬於壹種無形財產或無形財產,但它不同於屬於實物產品(如電)的無形財產和屬於權利(如抵押權、商標權)的無形財產,是人類智力活動(大腦活動)的直接產物。這種智力成果不僅是思想,而且是思想的表達。但它不同於思想的載體。(2)權利主體對智力成果的專有使用權類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故過去將其歸為物權。(3)權利人從知識產權中獲得的利益既有經濟性的,也有非經濟性的。這兩個方面是結合在壹起,不可分割的。因此,知識產權不同於相鄰權(主要是非經濟利益)和財產權(主要是經濟利益)。
專利:專利是專利法中最基本的概念。社會上壹般有三種含義:壹是指專利權;二是指受專利權保護的發明創造;第三指專利文獻。比如:我有三項專利,就是我有三項專利;該產品包含三項專利,即該產品使用了三項受專利保護的發明(專利技術或設計);查閱專利意味著查閱專利文獻。專利法所說的專利主要是指專利權。所謂專利權,是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據專利法授予申請人實施其發明創造的專有權利。壹項發明創造完成後,會產生各種復雜的社會關系,其中最重要的是發明創造應該歸誰所有,權利範圍以及如何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壹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不得使用其專利方法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