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研究起草工業經濟和信息化地方性法規及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提出全市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解決全市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優化升級,促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
(三)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提出優化產業布局和結構的政策建議,擬訂行業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
(四)監測分析經濟運行態勢,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和信息化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工作;負責應急狀態下重要物資生產的組織工作;負責經濟運行中各種運輸方式的綜合協調;負責電力運行的協調。工作。
(五)提出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國家、省對口和市財政工業和信息化建設資金的安排意見並組織實施;按市人民政府權限審批、核準工業和信息化企業技術改造燈具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含煤炭項目)並組織實施。
(六)擬訂高新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信息產業的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工業和信息化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以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優化提升傳統產業,組織實施全市有關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
(七)承擔全市原材料工業、裝備制造業、消費品工業和電力行業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市節能降耗工作,編制年度工作計劃並推進實施。負責全市節能降耗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全市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節能工作。
(九)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推進可持續發展。參與擬訂全社會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推進規劃,負責全市工業和信息化領域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
(十)參與編制能源基地建設規劃;分析、監測煤電油氣運供需形勢和市場狀況,負責產運需平衡的銜接和日常調控,統籌協調全市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承擔國家對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調度和綜合協調工作;組織建立煤電油氣調用和應急儲備。
(十壹)推進工業和信息化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和核心競爭力,指導工業和信息化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十二)統籌協調全市信息化工作,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推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和計算機網的融合,指導協調電子政務發展,促進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
(十三)指導全市軟件產業發展;擬訂並組織實施軟件、系統集成與服務的技術規範和標準。
(十四)承擔全市網絡安全和相關信息安全的責任,負責協調維護全市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全市政府部門、重點行業、重要信息系統和基礎網絡安全,協調處理網絡與信息安全相關的重要事項。
(15)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負責全市工業產業示範基地、工業園區、信息產業園區的宏觀指導、規劃發展、組織協調和綜合管理。
(十六)代表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口岸工作
(十七)承擔市信息化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八)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對市屬企業(不含金融企業)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管,加強國有資產管理。
(十九)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運用統計、審計等手段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督;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十)指導和推進國有企業改革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促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二十壹)按照經營業績,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和獎懲,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約束制度。
(22)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對派駐監事會的企業進行監督,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十三)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報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相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和執行。
(二十四)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情況。
(25)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起草國有資產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相關制度,依法指導和監督所轄縣(市、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協調中央、省、外駐長治地區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涉及地方的有關事項;指導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工作。
(26)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中小企業產業政策,研究制定全市中小企業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和推動中小企業產業結構調整,指導全市中小企業發展園區建設。
(27)按照規定行使全市城鎮集體工業管理的行政職責;研究並組織實施全市城鎮集體經濟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維護城鎮集體企業的合法權益。
(28)承擔全市輕工、紡織、食品、醫藥、家電等消費品行業管理工作;承擔中藥材生產扶持項目的管理工作,管理藥品儲備工作。
(二十九)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