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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沒有中文標簽的進口產品怎麽處罰的 嚴重嗎

1、中文標識按規定應處罰: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2、法律依據:《產品質量法》對生產經營無中文標識商品的處罰只有在第二十七和第五十四條中有規定,而且第五十四條規定: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3、《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1、《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是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2、產品標識主要表現為產品的名稱、產地,生產企業的名稱、廠址,產品的主要成份、規格型號,以及生產日期、失效日期,警示標誌等。產品的標識既可以標註在產品上,也可以標註在產品包裝上。其內容應符合《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標識標註管理規定》和其它的相關要求。3、商品標識管理規定:

(1)、產品標識應當有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註冊的,能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名稱和地址。進口產品可以不標原生產者的名稱、地址,但應當標明該產品的原產地(國家地區,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進口商或者銷售商在中國依法登記註冊的名稱和地址。 進口產品的原產地,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予以確定。

(2)、產品標識中使用的計量單位,應當是法定計量單位。

(3)、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日期的表示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應當印制在產品或者產品的銷售包裝上。

(4)、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的規格、等級、數量、凈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以及其它技術要求的,應當相應予以標明。凈含量的標註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的要求。

(5)、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劇毒、放射性、危險、易碎、怕壓、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它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應當標註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註意事項。

(6)、獲得質量認證的產品, 可以在認證有效期內生產的該種產品上標註認證標誌。

(7)、獲得國家認可的名優稱號或者名優標誌的產品,可以標註名優稱號或者名優標誌。標註名優稱號或者名優標誌時,應明確標明獲得時間和有效時間。

(8)、產品標識標註的產品條碼,應當是有效的產品條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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