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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食品檢驗機構認可管理辦法》的決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食品檢驗機構認可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進壹步優化食品檢驗機構認可工作的程序和時限,結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檢驗檢測機構認可管理辦法》(令第11號)。質檢總局163),質檢總局決定對《食品檢驗機構認可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1.第八條修改為:“食品檢驗機構應當符合國務院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資質認定條件。”

二、第十條第二款“5日內”改為“5個工作日內”;第三項“6個月內”修改為“45個工作日內”;第四項修改為:“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技術審查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技術審查結果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自批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證書並允許使用資質標誌;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第十二條第壹款修改為:“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6年。”第二款修改為:“食品檢驗機構需要延長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向資質認證部門提出復審換證申請。”

四。第十六條修改為:“CNCA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質認定條件以及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制定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標準。”

動詞 (verb的縮寫)第二十條第壹款修改為:“技術評審組應當按照評審標準規定的時限組織評審。如果審查中發現任何不符合項,技術審查小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整改,但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為不合格。”

六、將第三十五條“暫停資格證書6-12個月”修改為“暫停資格證書3個月”。

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八。建議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食品檢驗機構以廣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本決定自2015 10 1之日起施行。

《食品檢驗機構認可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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