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壹)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超標的 (a) 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二)生產超過食品原料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四)生產經營已腐蝕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入異物、摻雜摻假或者感官性狀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六)生產經營未按照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照註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七)以分裝形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或者同壹企業以同壹配方乳粉形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或者同壹企業以同壹配方生產不同品牌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八)使用新型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未通過安全性評價的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九)食品生產經營中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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