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種畜禽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畜禽品種資源保護、布局、開發利用、畜禽品種改良規劃和新品種選育、進出口計劃;
(三)負責種畜禽場的審批、驗收、發證,發展種畜禽場、改良站、測定站。
(四)組織實施良種工程相關項目;
(五)開展疫情監測,負責優質種畜禽的宣傳和推廣,為種畜禽生產經營者提供產銷信息和技術服務;
(六)組織種畜禽生產技術和管理人員的培訓,開展國內外技術交流;
(七)開展種畜禽管理執法檢查,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種畜禽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可以委托同級畜牧技術推廣機構實施。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畜禽品種資源進行普查、鑒定、保護、培育和利用,並給予扶持。第二章 品種資源保護與管理 第六條 畜禽品種資源實行分級保護。由州、市(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本轄區畜禽品種資源保護名錄,經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定,列入省級畜禽品種資源保護名錄予以公布,並報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畜禽品種資源動態監測體系、基因庫、測定站和保護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地方特有畜禽品種和瀕危畜禽品種建立保種場,加強對地方品種資源的特殊保護和重點管理。第八條 禁止在畜禽良種繁育場(區)進行任何形式的雜交。確因選育需要的,按種畜禽場(區)管理權限報上壹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九條 凡需要進出口畜禽(含遺傳材料,下同)的單位或個人,須經國家、市(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省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報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出入境檢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引進的畜禽品種必須符合良種標準,代系清楚。對價值較高的品種,不得任意宰殺或改變用途,淘汰的須報管理機關批準。第三章 品種選育和審定 第十條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省畜禽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全省畜禽品種的審定和質量界定工作。委員會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和科研、教學、技術推廣、生產等單位組成,成員單位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推薦任命。第十壹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培育畜禽新品種。凡培育畜禽新品種的,應當經畜禽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省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公布,並報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未經公布的品種,不得生產、經營、推廣、報道和宣傳。第十二條 畜禽新品種的申報條件、申報材料、審定程序,按照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有些品種不具備全部審定條件,但確有特定性狀或者生產上有特殊需要的品種也可以申報審定。申報復審時,必須附省畜禽品種審定委員會的性能檢測報告。第十三條 畜禽新品種壹經命名公布後,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其名稱。確需變更者,須經省畜禽品種審定委員會審議同意,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公布。第十四條 經審定的品種在生產、推廣過程中,發現有嚴重缺陷或不可克服的弱點時,由省畜禽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停止生產、推廣的建議,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公布。第四章 種畜禽場管理 第十五條 國有種畜禽場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不再撥付資金的國有種畜禽場,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應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種畜禽場應當承擔品種資源保護、新品種培育、良種繁育和相關技術推廣等任務。第十六條 設立原種場、壹級種畜禽場(原種場)和胚胎生產單位,由國家和市(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設立二級種畜禽場(原種場),由所在地縣(市、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州、市(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單純從事種畜禽經營的改良站(點),設立種蛋孵化場的,由縣(市、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審批,並報上壹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重點種畜禽場由州、市(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推薦,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