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患者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或按規定在選定的異地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所發生的門診定點慢性病相應專科藥品費用,由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按基本醫療機構85%、其他醫療機構65%的標準支付;
2.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對門診指定慢性病和普通醫療費用的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月每病種200元。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月支付限額標準當月有效,不累計、不累加;
3、患有多種門診指定慢性病的參保患者,最多選擇三種疾病享受相應的門診指定慢性病醫療保險待遇。疾病壹旦選定,1年內原則上不改變。參保患者住院期間不得享受門診定點慢性病醫療保險待遇;
4.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對參保患者門診指定的慢性病支付相應的專科藥品費用,應當符合本市社會醫療保險門診指定的慢性病藥品目錄。特定門診慢性病定點用藥目錄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門戶網站公布。
醫療保險報銷條件如下:
1,參保人就醫購藥必須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或持定點醫院醫生開具的醫療處方到社會保險機構確定的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2.參保人員在就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範圍和支付標準,才能按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3、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在社會醫療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部分,由社會醫療統籌基金統壹比例支付。
綜上所述,醫療保險還有保險的兩大功能,風險轉移和賠償轉移。即把個人的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分攤給受到相同風險威脅的所有成員,疾病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集中的醫保基金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