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和沈陽、大連、廈門、廣州、深圳、成都、西安11個城市(即4+7個城市)將進行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試點。試點地區委派代表組成聯合采購辦公室作為工作機構,代表試點地區公立醫療機構實施集中采購。
“4+7帶量采購”中選品種的確定方式是,如果申報企業大於或等於3家,最低價者中標;如果最低價有多家企業,那麽此前在11城市銷售範圍多、銷量大的企業中標,如果申報企業為2家,最低價者進入預中標名單。
如果申報企業只有1家,該企業進入預中標名單。這樣,每個品種只有1家企業進 入預中標名單。對於預中標名單裏的企業,按降價幅度排序:降幅前列 (不超過 7 家)直接中標,其他預中標品種進行議價談判:參考申報企業大於等於3家的中標品種的平均降幅,確定議價談判的最低降幅。
擴展資料:
總則:
第壹條 為加強對以政府為主導,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的網上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監督管理,規範藥品集中采購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工作遵循實事求是、依法辦事、懲防結合、預防為主的原則,堅持加強監督與規範管理相結合。
第三條 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工作實行分級負責、以省級為主,相關職能部門按照法定權限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四條 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公開監督管理制度,明確辦事程序,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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