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藥房給患者取錯藥了,如果患者或藥房工作人員及時發現,及時更換即可。如果雙方均為及時發現,且患者不幸服下了錯誤的藥物。那麽從客觀情形來看,藥房工作人員應對此承擔主要過錯,患者應當承擔未核對的部分過錯。根據藥房方面應當承擔的過錯比例,再乘以本次過錯所導致的損害後果的損失,即為藥房方面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
2、藥房作為賠償義務人,對於患者因錯誤服藥所產生的合理的、必要的、與損害後果存在關聯性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費用,應予以承擔。但是該承擔的費用,還應按照藥房對於過錯應當承擔的責任比例予以相乘,最後所得的數額方為藥房方面應當承擔的實際給付賠償數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五十壹條 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範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經營許可,除依據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
第五十二條 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二)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三)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