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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按照銷售金額怎麽判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23條:

1、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

3、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4、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除罰金外的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2、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定罪情形:

1、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2、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3、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4、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5、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6、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7、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壹企業以同壹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8、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9、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10、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11、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12、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

13、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14、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15、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擴展資料:

常見有毒食品

1、明膠

明膠可吸收相當於重量5-10倍的水,這壹特性使它被廣泛應用於多種食品的生產中。

(1)主食,如酸辣粉、米線裏;肉制品,如火腿腸、肉餡裏;

(2)飲料,如酸性飲料、啤酒裏;

(3)零食,如龜苓膏、老酸奶、冰激淩、棉花糖、橡皮糖裏。

2、高致癌毒大米(陳化糧、民工糧)以及用這類大米加工制做出的彭化食品等 :食用這類大米,輕則出現惡心等現象,長期食用還可能致癌

3、毛發水勾兌出的毒醬油:鉛、砷、黃曲黴毒素、4-甲基米唑、氯丙醇等對人體有害

4、敵敵畏泡金華火腿

5、各類水發食品的侵泡液中摻入甲醛

6、含有甲醛的有毒蜜棗

7、添加增加劑的饅頭、花卷

8、用硫磺熏白的銀耳、紅辣椒、花椒

9、用激素催熟的草莓、獼猴桃

10、用石蠟做凝固劑的重慶火鍋底料

參考資料:

食品安全法——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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