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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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品種保護指導原則
1 總則
根據《中藥品種保護條例》有關規定,為繼承中醫藥傳統,突出中醫藥特色,鼓勵創新,促進提高,保護先進,保證中藥品種保護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規範性,特制定本指導原則。
2 壹般要求
2.1符合《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品種,可以申請壹級保護。
2.1.1對特定疾病有特殊療效,是指對某壹疾病在治療效果上能取得重大突破性進展。例如,對常見病、多發病等疾病有特殊療效;對既往無有效治療方法的疾病能取得明顯療效;或者對改善重大疑難疾病、危急重癥或罕見疾病的終點結局(病死率、致殘率等)取得重大進展。
2.1.2相當於國家壹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的人工制成品是指列為國家壹級保護物種藥材的人工制成品;或目前雖屬於二級保護物種,但其野生資源已處於瀕危狀態物種藥材的人工制成品。
2.1.3用於預防和治療特殊疾病中的特殊疾病,是指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正常社會生活經濟秩序的重大疑難疾病、危急重癥、烈性傳染病和罕見病。如惡性腫瘤、終末期腎病、腦卒中、急性心肌梗塞、艾滋病、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苯酮尿癥、地中海貧血等疾病。
用於預防和治療重大疑難疾病、危急重癥、烈性傳染病的中藥品種,其療效應明顯優於現有治療方法。
2.2符合《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品種,可以申請二級保護。
2.2.1對特定疾病有顯著療效,是指能突出中醫辨證用藥理法特色,具有顯著臨床應用優勢,或對主治的疾病、證候或癥狀的療效優於同類品種。
2.2.2從天然藥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質及特殊制劑,是指從中藥、天然藥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劑,且具有臨床應用優勢。
2.3凡存在專利等知識產權糾紛的品種,應解決糾紛以後再辦理保護事宜。
2.4企業應保證申報資料和數據的真實、完整、規範、準確。試驗資料應註明出處、完成日期、原始檔案存放處,印章應與試驗單位名稱壹致,並有主要研究者簽字,試驗數據能夠溯源。
2.5臨床試驗負責單位應為國家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研究的病種應與其認定的專業科室相適應,參加單位應為三級甲等醫院。
二級甲等醫院可參加以廣泛應用的安全性評價為目的的臨床研究。
2.6試驗過程應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各項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試驗原始資料應保存至保護期滿。
2.7申請企業應具備良好的生產條件和質量管理制度,生產設備、檢驗儀器與申報品種的生產和質量檢驗相匹配,並具有良好的信譽。
2.8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組織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進行現場核查,對生產現場進行檢查和抽樣並組織檢驗。
2.9中藥保護品種生產企業在保護期內應按時按要求完成改進意見與有關要求的各項工作。
3 初次保護
3.1初次保護申請,是指首次提出的中藥品種保護申請;其他同壹品種生產企業在該品種保護公告前提出的保護申請,按初次保護申請管理。
3.2申報資料應能說明申報品種的可保性,並能客觀全面地反映中藥品種生產工藝、質量研究、安全性評價、臨床應用等方面的情況。
3.3申報品種壹般應完成監測期、註冊批件及其他法律法規要求的研究工作。
3.4申報品種由多家企業生產的,應由原研企業提出首次申報;若質量標準不能有效控制產品質量的,應提高並統壹質量標準。
3.5綜述資料包括臨床、藥理毒理和藥學等內容的概述,並說明適用條款及申請級別的理由。
3.6臨床資料
3.6.1申請壹級保護品種的臨床資料應能證明其對某壹疾病在治療效果上取得重大突破性進展,或用於預防和治療特殊疾病。
3.6.2申請二級保護品種的臨床資料應能證明其有顯著臨床應用優勢,或對主治的疾病、證候或癥狀的療效優於同類品種。
3.6.3臨床試驗設計應科學合理,尤其要註意評價指標公認性、對照藥的合理性及足夠樣本量。壹般應選擇陽性對照,陽性對照藥的選擇應遵循“公認、同類、擇優”的原則,並詳細說明選擇依據, 必要時選擇安慰劑對照。應進行與陽性對照藥比較的優效性檢驗,或在確認申報品種有效性的前提下體現其與陽性對照藥的優勢。試驗的樣本數應符合統計學要求,且試驗組病例數壹般不少於300例;多個病證的,每個主要病證病例數試驗組壹般不少於60例。
在安全性評價中,應註重常規安全性觀察,如三大常規檢查、肝腎功能、心電圖檢查等,以及與品種自身特點和主治適應癥有關的特殊安全性觀察,如含有配伍禁忌品種、前期研究提
示有特殊毒性品種、註射劑等。
3.7藥學資料
3.7.1原料應有法定標準,並且內容完整、項目齊全,必要時還應有較完善檢測項目。
多基原藥材應明確其基原,主要藥味應明確產地,有相對穩定的供貨渠道,並有相關證明性材料;註射劑原料藥必須固定基原和產地,提供相應的保障措施。
以中藥飲片投料的應提供炮制方法及標準,直接購買中藥飲片的,還應明確生產企業及供貨渠道。
3.7.2應提供詳細的生產工藝(原料前處理、提取、純化、濃縮、幹燥、制劑成型等全過程)、主要工藝參數及質量控制指標、工藝流程圖和工藝研究資料。工藝研究資料應能說明現行生產工藝的合理性,並提供工藝過程中各個環節所采取的質量保障措施。
3.7.3申報品種必須是執行國家正式藥品標準的品種,藥品標準應能有效地控制藥品質量,註射劑標準中必須建立指紋圖譜和安全性檢查項目,且應有近三年企業質量檢驗情況匯總表及省級藥品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以說明質量標準的執行情況。
3.7.4單味藥制劑的主要藥效成分應清楚,並應有相應的專屬性質量控制方法。
3.8改變劑型的品種應有試驗資料證明其先進性和合理性。改變劑型的普通制劑,應與原劑型比較,證明其在藥物穩定性、吸收利用、可控性、安全性、有效性或患者順應性等方面具有的特點與優勢。
改成緩釋制劑、控釋制劑、靶向制劑等,應與普通制劑比較,證明其在藥物釋放、生物利用度、有效性或安全性等方面具有的特點與優勢。
改變劑型品種還應具有顯著臨床應用優勢,或對主治疾病、證候或癥狀的療效優於同類品種。
3.9對傳統中成藥進行重大工藝改進的品種,與原品種及同類品種比較必須在服用劑量、制劑穩定性、質量標準可控性、有效性或安全性等方面具有明顯優勢,並提供相關資料。
工藝改進的品種還應具有顯著臨床應用優勢,或對主治疾病、證候或癥狀的療效優於同類品種。
3.10處方中含有十八反、十九畏等配伍禁忌藥味,含有重金屬的藥味,毒性藥材(系列入國務院《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的毒性中藥材),其他毒性藥材日服用劑量超過藥典標準,炮制品或生品的使用與傳統用法不符以及臨床或文獻報道有安全性隱患藥味的品種,應有試驗資料證實其用藥安全性。
3.11申報中藥註射劑品種保護的,其各項技術要求不得低於現行中藥註射劑的註冊要求,尤其是安全性研究資料必須是在國家認定的GLP 實驗室進行,並有不良反應檢索報告。
3.12中藥、天然藥物和化學藥品組成的復方制劑應有中藥、天然藥物、化學藥品間藥效、毒理相互影響(增效、減毒或互補作用)的比較性研究和臨床試驗資料,以證實其組方合理性。
3.13申請企業應提出在保護期內對品種改進提高計劃及實施的詳細步驟。如進壹步完善生產過程控制,提高完善質量標準,加強基礎和臨床研究,完善藥品說明書等。
3.13.1生產用原料藥材需明確和固定產地。
3.13.2進壹步研究生產全過程中影響產品質量的關鍵環節及技術參數,完善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和質量管理。
3.13.3進行質量標準提高和完善研究,增強檢測項目的專屬性,研究建立與功能主治及安全性相關的檢測指標,並按國家藥品標準修訂程序完成標準修訂工作。
3.13.4進壹步開展臨床和基礎研究,進行更大範圍的臨床觀察,完善使用說明書,指導藥物合理應用。如應針對品種特點和現有研究資料的不足,明確主治範圍、藥物相互作用、特殊人群的應用、安全性評價、量效關系、作用機理、藥物的體內過程、不良反應、使用禁忌、註意事項等。
4 同品種保護
4.1同品種,是指藥品名稱、劑型、處方都相同的品種。同品種保護申請,是指初次保護申請品種公告後,其他同品種生產企業按規定提出的保護申請。
4.2已受理同品種申請的品種,由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組織有關專家及相關單位人員進行同品種質量考核。同品種質量考核包括現場檢查、抽樣和檢驗三方面的內容。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進行現場檢查和抽樣。4.2.1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是以被考核品種執行的國家標準為依據,對該品種生產的全過程進行檢查。4.2.2抽樣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藥品抽樣指導原則》,在企業的成品倉庫抽取3批樣品,抽樣量應為全檢量的三倍,必要時也可在市場購買並由企業確認。申報品種含多個規格的,可以抽取主要生產的壹種規格,質量標準中涉及定性、定量的還應抽取相應的適量藥材。4.2.3檢驗抽取的樣品由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委托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或省級藥品檢驗所按申報品種執行的國家藥品標準進行檢驗。5 延長保護期
5.1延長保護期申請,是指中藥保護品種生產企業在該品種保護期屆滿前按規定提出延長保護期的申請。
5.2申請延長保護的品種應能證明其對主治的疾病、證候或癥狀較同類品種有顯著臨床療效優勢。
5.3申請企業應按改進意見與有關要求完成各項工作並提交相關資料。
5.4延長保護期的品種在臨床、藥理毒理、藥學等方面應較保護前有明顯改進與提高,如生產用藥材和飲片基原明確、產地固定,工藝參數明確,過程控制嚴格,質量標準可控完善,主治範圍確切,藥品說明書完善等。對有效成分和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劑,其量效關系、作用機理和體內代謝過程應基本清楚。
5.5申請企業應提出在延長保護期內對品種改進提高的詳細計劃及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