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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南春商標侵權案兩審都贏了。

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劍南春酒廠起訴廣州增城殷傑店及其經營者尹某侵犯商標權壹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殷傑店銷售的“劍南春濃香型白酒”侵犯了劍南春酒廠持有的商標權,需賠償劍南春酒廠經濟損失4萬元。駁回殷傑店的上訴,維持壹審判決。

公開資料顯示,劍南春酒廠是第1047165號“劍南春”註冊商標的所有人。

2015 12瓶“劍南春濃香型白酒”被增城(以下簡稱增城)在對尹經營的店進行執法檢查時查獲。經劍南春酒廠鑒定,查獲的貨物為假冒產品。增城於2065438+2006年4月對尹作出行政處罰,沒收涉案產品,並處罰款。

同時,劍南春酒廠將店、尹某訴至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黃埔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1000元。

黃埔法院對扣押的來自增城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劍南春酒產品進行了查封,並與正品進行了對比,認為高度相似。黃埔法院認為,殷傑店銷售的“劍南春濃香型白酒”產品經劍南春酒廠鑒定為假冒產品,殷傑店從劍南春酒廠或增城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授權代理商處非正規進貨,故確認殷傑店銷售的商品為假冒產品。

在賠償金額方面,黃埔法院經審理認為,鑒於劍南春酒廠未提供證據證明殷傑店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或殷傑店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的具體數額,綜合考慮劍南春酒廠的馳名商標、白酒的消費群體、殷傑店侵權的性質及後果等因素,殷傑店決定賠償劍南春酒廠經濟損失4萬元。

壹審判決後,殷傑店不服,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殷傑店表示,潔店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了涉案產品,很難辨別涉案產品在外觀上是否是侵犯商標權的產品。殷傑店主觀上無過錯,涉案產品在銷售前已被查封、沒收,客觀上未造成嚴重後果;壹審判決賠償金額過高。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商標侵權案件中,權利人在難以確定其因侵權所受損失、侵權人的利潤以及許可使用費數額的前提下,請求法院在法定範圍內酌情決定賠償數額是合法的。

商標轉讓網想說,商家在進貨時最好學會辨別真假商標,從正規渠道進貨,避免陷入商標侵權的漩渦。律師表示,商家在商品購銷過程中,要提高法律意識,註意辨別異常產品,避免給自己帶來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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