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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醫保慢性病 藥品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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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病專區

2015年度特殊慢性病待遇使用說明

2015年度特殊慢性病鑒定合格和免檢參保人員,自2016年1月5日至2016年12月25日,可直接持醫保手冊、醫保卡到定點醫院購買《特殊慢性病醫療用藥範圍手冊》,由相關疾病醫生開具慢病處方並錄入醫保信息系統,然後到定點醫院或定點藥店購買所需藥品或實施相關化驗及檢查。具體相關政策和使用說明如下:

壹、按特殊慢性疾病限額標準和自付比例享受相應待遇情況

病種

自付比例

每年最高結算限額(含自付費用)

腦血管意外後遺癥

20%(乙類藥品按相關政策執行)

3,600元

糖尿病

第壹類6,000元,第二類4,000元

肝硬化

8,000元

各種惡性腫瘤

5,000元

脫髓鞘病

5,000元

帕金森氏病

4,500元

再生障礙性貧血

第1年20,000元;第2-3年10,000元;第3年後不再享受待遇。

血友病

20,000元

類風濕關節炎

6000元

原發性血小板增多癥

8000元

真性紅細胞增多癥

8000元

骨髓纖維化

8000元

系統性紅斑狼瘡

8000元

心臟瓣膜置換術後

4500元

精神系統疾病

4000元

血管支架植入術後

8,000元,待遇期12個月。

白塞病

8,000元

血管搭橋術後

8,000元,待遇期12個月。

尿毒癥

10%(乙類藥品按相關政策執行)

10,000元

大器官移植術後

50,000元

特殊慢性病全年應享受的待遇額度平均分為12個月結算,當月沒有使用的月底歸零。

四、特殊慢性病費用不進入個人賬戶中,刷卡時請告知醫務人員或藥店工作人員需要使用特殊慢性病費用購藥。

五、定點醫療機構對患特殊慢性疾病的參保人員門診開藥時,每次開方不得超過15日劑量。

六、參保人員在使用特殊慢性病費用購藥時,必須參照《特殊慢性病醫療用藥範圍手冊》購藥和檢查,非本《手冊》範圍的藥物和檢查不在醫保支付範圍,如發現以藥換藥、以藥換物、以藥兌換現金,以及將醫保卡留存藥店等違規現象,將取消本年度特殊慢性病待遇,嚴重的交由有關部門處理。

七、凡享受特殊慢性疾病門診治療待遇的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和定點藥店購藥時,支付的藥費和檢查費先由參保人員將個人自付部分(按比例自付部分、非《手冊》內藥品及檢查項目)與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藥店結算,凡是本《手冊》藥品類別規定為乙類的藥品,依據《黑龍江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規定,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參保人員必須先支付15%費用,然後再按照病種的自付比例標準支付壹部分費用,其余費用暫由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藥店墊付,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於次月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進行審核、結算。

八、對欠繳單位的特殊慢性病就診人員,由參保人員墊付全部醫療費用,待參保單位基金補繳後,由參保人持相關醫療材料(處方明細、醫療收據、醫療保險證、醫療保險卡、身份證復印件等)按規定時間到市醫保局核銷。

九、對異地安置的特殊慢性病就診人員,可按月需到所選擇定點醫院購藥,墊付全部醫療費用,由參保人或代辦人持卡醫療材料到是醫療保險局核銷。

十、各病種的核銷標準進入參保人員全年醫療費用累計。

十壹、各病種的核銷標準不含特殊檢查、特殊治療費用。

十二、特殊慢性疾病待遇標準的最高支付限額為參加大額補助醫療保險人員的待遇標準;未參加大額補助醫療保險,其年度內醫療費用待遇合計不能高於基本醫療保險的最高支付限額。

十三、所有特殊慢性病病種按比例自付費用計入特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內,例如糖尿病患者購買100元甲類藥品,個人需自付20元費用,其余80元由醫保局支付。

十四、鑒定合格人員在住院期間不享受門診特殊慢性病待遇,如果需要服用藥物在住院醫療費用中支付。

十五、如果壹個醫保年度內,所發生醫療費用累計金額(含自付費用)超出年最高封頂線時,特殊慢性病待遇也將同時終止使用,待下壹年度方可繼續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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