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申請註冊的人員應當填寫《執業藥師首次註冊申請表》壹式兩份,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A4紙);
(3)近期壹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張(其中兩張粘貼在報名申請表上);
(四)6個月內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出具的健康體檢表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核實後返還本人,復印件留存;
(5)執業單位證明。
(六)註冊執業單位的合法執業證明復印件(即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或醫藥生物醫藥教育教育網生產許可證原件,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七)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壹年後申請註冊的,應當提交《執業藥師繼續教育註冊證》。
擴展數據:
根據《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十壹條執業藥師資格實行註冊制度。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是全國執業藥師資格註冊主管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是註冊主管機關。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有責任對執業藥師註冊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註冊。註冊後,可以按照註冊的執業類別和範圍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未經註冊的,不得作為執業藥師執業。
第十三條註冊申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恪守藥師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從事執業藥師工作。
(四)經單位批準。
第十四條批準註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註冊欄加蓋註冊專用章,同時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統壹印制的《執業藥師註冊證》,並報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備案。
第十五條執業藥師只能在壹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執業藥師變更執業領域和範圍的,應當及時辦理註冊手續。
第十六條執業藥師註冊期限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人必須到註冊機構辦理重新註冊手續。重新註冊時,除第十三條規定外,還必須有繼續教育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