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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監督管理相應規定

法律主觀方面:

行政復議的具體程序分為申請、受理、審理、決定四個步驟

法律客觀方面:

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目前尚無相關構成要件,以下是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構成要件,僅供參考:壹、客體要件 我國刑法學界的主流觀點認為,瀆職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瀆職犯罪行為不僅會侵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信,妨礙國家基本職能的實現,還會侵犯社會公眾**** 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在大多數情況下,還會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食品監管瀆職罪也屬於瀆職犯罪,因此本罪侵犯的客體可以認定為食品監管部門的正常監督管理活動,同時侵犯了社會公眾****、個人的合法權益。二、客觀要件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本罪的規定,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具體來說,本罪的瀆職行為可分為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兩種。食品安全監管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是指在食品安全監管崗位上不依法行使職權的行為,既包括在職責範圍內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也包括超越職權範圍實施相關行為的行為。首先,濫用職權應當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濫用壹般職權,如果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與其壹般職權沒有任何關系,則不屬於濫用職權。其次,行為人或者以不正當的目的實施職務行為,或者以不合法的方法實施職務行為;在以不正當的目的實施職務行為的情況下,即使行為的方法沒有超越職權,也屬於濫用職權。再次,濫用職權違反了職務行為的目的,或者違背了其職務行為的目的。食品安全監管失職,是指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如擅離職守、行動馬虎、推諉敷衍等。不履行職責,是指行為人應當履行和具備履行職責的條件、能力,但違背職責沒有履行,包括擅離職守的行為;不正確履行職責,是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職責、馬虎大意的行為。第三,本罪的主體要件是特殊主體,即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壹種。長期以來,我國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存在身份說和職務說之爭。身份說認為,國家工作人員犯罪是壹種職務型犯罪,作為犯罪主體的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而公務說則認為,犯罪主體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應以是否從事公務來決定,而不問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資格身份;也有學者主張,應當將身份與公務二者有機結合起來,二者不可偏廢,即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必須具備壹定的資格身份,如果不具備資格身份,就不可能從事公務,而具備資格身份的人,如果從事的只是勞務,就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根據我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將賦予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因此,本罪的主體需要結合瀆職罪的壹般規定和《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認定。本罪的主觀要件可以分為兩種:濫用職權型和玩忽職守型,因此可以從這兩個方面來認定本罪的主觀方面。對於 "玩忽職守型 "的食品監管瀆職罪的主觀方面,學界並無爭議,認為其主觀方面為過失,即應當預見到自己的玩忽職守行為可能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危害結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然而,對於 "濫用職權型 "食品監管瀆職罪在主觀方面的認定,學界存在較大爭議,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第壹種觀點認為濫用職權的主觀心理態度只能是間接故意;第二種觀點認為濫用職權的主觀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第三種觀點認為濫用職權的主觀心理態度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第四種觀點認為濫用職權的主觀心理態度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和直接故意;第五種觀點認為濫用職權的主觀心理態度具有故意性,即e.,第五種觀點認為濫用職權的主觀心理態度具有故意性,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會發生擾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關正常活動、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行為人明知其濫用職權的行為會破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社會公眾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公務活動的合法性和客觀公正性的信賴,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而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或者 "嚴重後果 "雖然是本罪的構成要件,但將其作為客觀超過要件考慮是妥當的。作為客觀超過要件,並不要求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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