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國家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八條 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壹)開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新建藥品生產車間的
(壹)開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新建藥品生產車間、新生產劑型,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未通過《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仍進行藥品生產的;
(二)設立藥品經營企業,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未通過《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仍開展藥品經營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藥品管理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產藥品的,對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均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條 未經批準,擅自在城鄉集貿市場擺攤銷售藥品或者在城鄉集貿市場擺攤銷售超出批準範圍的藥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壹條 未經批準,醫療機構擅自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二條 個人設置的門診部、診所等醫療機構向患者提供的藥品超出規定的範圍和品種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三條 醫療機構使用假藥、劣藥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四條 違反《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擅自進行臨床試驗的,對承擔藥品臨床試驗的機構,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