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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藥藥店申報基本條件

1、持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年檢合格;遵守《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有健全和完善的藥品質量保證制度,能確保供藥安全、有效和服務質量;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壹、申請資格:藥店的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藥店工商、稅務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藥店辦理醫保刷卡申請表,醫保賬號。二、申請條件:(壹)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GSP證書)和《營業執照》;

(二)正常經營1年以上;

(三)嚴格執行國家、省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四)藥品經營場所80平方米以上(不含辦公、倉庫等附屬用房);具有24小時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的能力;

(五)經營藥品品種(不包括中藥飲片)不少於1000種(商品名),其中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備藥率不低於藥品經營品種的80%;藥品要按規定分類擺放,並有明顯提示;處方藥、非處方藥、非藥品必須分櫃、分區擺放;不得在店堂內經營藥品之外的食品、化妝品、生活用品等非醫保範圍的其他物品;

(六)經營藥品必須有按GSP要求進行計算機管理的“進、銷、存”臺帳;並根據醫保經辦機構檢查需要,及時提供“進、銷、存”臺賬;

(七)配備1名以上執業藥師或藥師(不得兼職或掛名),保證營業時間內不少於1名執業藥師或藥師在崗。其他藥品從業人員需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並定期(每年)體檢,建立健康檔案;

(八)嚴格遵守《勞動法》及各項法律法規,內部管理規範,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並做好制度的執行和檢查工作;

(九)申請定點前12個月內未受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物價等部門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

(十)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開藥品零售企業主要要在三個方面符合規定條件:人員、硬件和軟件。人員:要有藥學方面的專業人員,具體條件要看擬開的藥店是處於縣城以上的區域還是在鄉鎮或村,區域不同條件可能不壹樣,這要看所在地省級藥監局的具體規定:解釋:要有壹名藥學技術人員,要求在縣級以上地區的為執業藥師資格,在縣級以下可以為從業藥師和中專以上藥學及相關專業畢業,有兩年以上工作經驗的。在各省,可能還有壹些區別。硬件:必須有固定的藥品經營場所,它要能符合貯存藥品、不影響藥品質量、有利開展藥品經營活動的總體條件,處於不同區域場所的面積要求可能不壹樣;解釋:壹般面積為縣級以上80平方米,倉庫面積不低於30平方米。縣以下原則上為40平方米的營業場所,倉庫為20平米,但在去年國家局對農村藥店的營業場所有有所放松,要求20平米以上,可以滿足相地經營要求的即可。軟件:必須制定有符合規定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具體要求主要參照GSP(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條款,並能認真執行這些工作制劑,要做到有據或可查(即執行制度要有記錄)。

1、選擇經營場地,選擇合適的經營場地並具有該場地的房產證或經租賃所登記的租賃合同書;2、辦理營業執照,到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辦理營業執照時,需帶場所證明、身份證等材料;3、刻章,公章審批通過後到當地公安局批準的印章公司,制作公章、財務章等;4、立基本戶,攜帶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公章等,到銀行辦理公司的基本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五十二條 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二)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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