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慈善法》第壹百零三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慈善組織名義或者假借慈善組織名義騙取財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百零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任務,強行指定誌願者、慈善組織提供服務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慈善財產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擴展資料
捐贈監督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履行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慈善行業組織進行指導的職責。
第九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有權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慈善組織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慈善組織的住所和慈善活動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要求慈善組織作出說明,查閱或者復制有關資料;
(三)向參與慈善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查詢;三)向與慈善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與監督管理有關的情況;
(四)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查詢慈善組織的財務賬目;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慈善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檢查、調查,檢查人員、調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調查通知書。
第九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制度,並向社會公開。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組織評估制度,鼓勵和支持第三方機構對慈善組織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第九十六條規定,慈善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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