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4日電 中國衛生部網站近日印發《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範(試行)》,《規範》
要求三級以上醫院逐步建立健全特殊處方點評制度,對使用特定藥品或特定疾病的用藥情況進行點評。對於開具不規範處方、用藥不當處方和超標準處方等不合格處方的醫生,要采取批評教育直至離崗的處罰。
以下為全文:
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範(試行)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規範醫院處方點評工作,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根據《藥品管理法》、《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處方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文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處方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處方點評是依據相關法規、技術規範,對處方書寫的規範性和臨床用藥的適宜性(藥物適應癥、藥物選擇、給藥途徑、用法用量、藥物相互作用、禁忌癥等)進行評價,發現存在的潛在問題,制定並實施幹預和改進措施,促進臨床合理用藥的過程。
第三條 處方點評是醫院持續改進醫療質量和臨床應用藥物管理的重要環節,是提高臨床藥物治療水平的重要手段。各級醫院應當按照本規範要求,建立健全系統、規範、持續改進的處方點評制度,開展處方點評工作,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
其他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處方點評工作,參照本規範執行
第四條 醫院應當加強處方質量和臨床應用藥物管理,規範醫師開具處方行為,執行處方點評、發藥、核對和用藥等相關規定;定期對醫務人員進行合理用藥知識培訓和教育;制定並實施質量持續改進措施。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五條 醫院處方點評工作在醫院藥物與治療學委員會(組)和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由醫院醫務管理部門和藥學部門****,配合組織實施。
第六條 醫院應當根據醫院性質、職能、任務、科室設置等情況,在藥物與治療學委員會(組)下設立由醫院藥學、臨床醫學、臨床微生物學、醫學管理等多學科專家組成的處方點評專家組,為處方點評工作提供專業技術咨詢。
第七條 醫院藥劑科成立處方點評工作小組,負責處方點評的具體工作。
第八條處方點評工作組成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豐富的臨床用藥經驗和合理用藥知識;
(二)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二級及以上醫院處方點評工作組成員應當具有藥學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其他醫院處方點評工作組成員應當具有藥師以上職稱。工作組成員應當具有藥師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三章 處方點評實施
第九條 醫院藥學部門應當會同醫療管理部門,根據醫院診療科目、科室設置、技術水平、診療量等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抽查方法和抽查比例,其中門、急診處方抽查比例不得低於處方總數的1%,每月點評處方絕對數不得少於100張;病區(區)醫囑。病區(區)醫囑抽查率(按出院病歷數計)應不低於1%,每月復查出院病歷絕對數應不少於30份。
第十條 醫院處方點評小組應當按照處方抽查辦法確定的處方進行隨機抽取,並按照《處方點評工作表》(附件)進行門、急診處方點評;病區(病區)用藥應當在點評患者住院病歷的基礎上,實行全面點評,點評形式由醫院根據本院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第十壹條 三級以上醫院應逐步建立健全特殊處方點評制度。特殊處方點評是根據醫院用藥管理現狀和臨床應用中存在的問題,確定點評的範圍和內容,對特定藥品或特定病種的用藥(如國家基本藥物、血液制品、中藥註射劑、腸外營養制劑、抗菌藥物、輔助治療藥物、激素類藥物等臨床使用和超常規用藥、腫瘤患者圍手術期用藥等)的使用情況進行處方點評。
第十二條 處方審核應當堅持科學、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有完整、準確的書面記錄,並告知臨床科室和當事人。
第十三條 處方審核小組在處方審核工作過程中發現不合理處方,應當及時通知醫管、藥學部門。
第十四條 有條件的醫院應利用信息技術建立處方點評系統,逐步實現醫院信息系統聯網和信息**** 享。
第四章 處方審核結果
第十五條 處方審核結果分為合理處方和不合理處方。
第十六條 不合理處方包括不規範處方、用藥不當處方和異常處方。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判定為不規範處方:
(壹)處方的前言、正文、後記內容缺失、書寫不規範或者字跡模糊不清的;
(二)醫師簽名、簽章不規範或者與簽名、簽章留存印鑒不壹致的;
(三)藥師未對處方的適宜性進行審核(處方後記的審核、調劑、核對,調劑欄無調劑藥師的審核和調劑藥師的核對簽字,或者單人在崗調劑未執行雙人簽字規定的);
(四)新生兒、嬰幼兒處方未按日、月齡書寫的;
(五)西藥、中成藥和中藥飲片未分別開具處方的;
(六)未使用規範的藥品名稱開具處方的;
(六)不使用藥品規範名稱開具處方的;
(七)藥品的劑量、規格、數量、單位等書寫不規範或者不明確的;
(八)用法、用量使用 "醫囑"、"自行用藥 "等歧義詞句的;
(九)處方修改未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或者超劑量用藥未說明原因並重新簽名的;
(十)處方未書寫臨床診斷或者臨床診斷書寫不完整的;
(十壹)單張門診處方用藥超過五種的;
(十二)無特殊情況,門診處方用量超過7天,急診處方用量超過3天的 (十三)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以及其他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特殊管理藥品處方的;
(十四)醫師未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十四)醫師未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藥品處方的;
(十五)中藥飲片處方中的藥品未按照 "君、臣、佐、使 "的順序排列,或者未按照藥品標簽要求標示炮制、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處方用藥不當:
(壹)適應癥不適當的;
(二)遴選藥品不適當的;
(三)藥品劑型、給藥途徑不適當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首選國家基本藥物的;
(五)用法、用量不適宜;
(五)用法、用量不適宜;
(六)用法、用量不適宜;
(七)用法、用量不適宜;
(八)用法、用量不適宜;
(九)用法、用量不適宜;
(十)用法、用量不適宜;
(十壹)用法、用量不適宜。)用法、用量不當的;
(六)聯合用藥不當的;
(七)重復用藥的;
(八)有禁忌癥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九)其他不適宜用藥的情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判定為非正常處方:
1.無用藥指征的;
2.無正當理由開高價藥;
3.無正當理由超說明書用藥;
4.無正當理由對同壹患者同時開具兩種以上藥理作用相同的藥品。
第五章 點評結果的應用與持續改進
第二十條 醫院藥學部門應當會同醫務管理部門對處方點評小組提交的點評結果進行審核,定期公布處方點評結果,通報不合理處方;根據處方點評結果對醫院在藥事管理、處方管理和臨床用藥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匯總和綜合分析評價,提出質量改進建議,並提供綜合分析評價意見。析評價,提出質量改進建議,並向醫院藥物與治療學委員會(組)和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報告;發現可能對患者造成損害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害發生。
第二十壹條 醫院藥物與治療學委員會(組)和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藥學部門會同醫療管理部門提交的質量改進建議,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臨床用藥質量管理和用藥管理改進措施,並責成有關部門和科室落實質量改進措施,提高合理用藥水平,保障患者用藥安全。
第二十二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師定期考核機構,應當將處方點評結果列為醫院評審評價的重要指標和醫師定期考核指標體系。
第二十三條 醫院應當將處方點評結果納入相關科室及其工作人員績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標,建立健全相關獎懲制度。
第六章 監督
第二十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醫院處方點評工作的監督管理,對不按規定進行處方點評的醫院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醫院開具不合理處方的醫師,采取教育培訓、批評教育等措施;對開具非常處方的醫師按照《處方管理辦法》予以處理;壹個考核周期內5次以上開具不合理處方的醫師,應當視為定期考核不合格醫師,離崗參加培訓;給患者造成嚴重損害的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十六條 藥師未按照規定審核處方、調配藥品、用藥或者對不合理處方進行有效幹預的,醫院應當采取教育培訓、批評教育等措施;嚴重損害患者利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十七條 醫院因不合理用藥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