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許可證必須齊全,嚴禁無證或無效許可證非法生產。
煤礦合法生產(在建)在國務院《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預防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國務院令第5號)、《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8號)中有明確規定。
1.在建礦井:需持有國土資源部或省國土資源廳頒發的采礦許可證或劃定礦區的文件、省工商局頒發的工商營業執照、省能源局關於煤礦初步設計方案或開采設計方案的批準文件、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或分局關於煤礦安全設施設計的批準文件。礦長必須持有省能源局和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頒發的礦長證書。采礦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必須按規定通過年審,取得安全資格證書的礦長必須參加年度再培訓並合格。
2.生產礦井:礦長必須持有國土資源部或省國土資源廳頒發的采礦許可證、省工商局頒發的工商營業執照、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省能源局頒發的煤礦生產許可證。礦長必須持有省能源局頒發的礦長資格證和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頒發的礦長安全資格證,所有證照必須在有效期內。采礦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煤炭生產許可證必須按規定通過年審,取得安全資格證書的礦長必須參加年度再培訓並合格。
凡煤礦持有的許可證不符合上述要求,擅自從事建設和生產的,均屬非法生產。
第2條正規開采必須在批準的區域內進行,嚴禁越界越層、巷道開采或空頂作業。
1、煤礦必須按照《采礦許可證》劃定的開采範圍、標高和行業管理部門批準的礦井初步設計或開采設計方案中的區域和煤層實施正式開采作業,超出批準的開采範圍,不得超層越界開采。
2.正常開采三要素:①全負壓通風;(2)確保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暢通的安全出口;(3)有合理的采煤方法和支護。目前,我省常用的正常采煤方法有壁式采煤法、放頂煤采煤法和急傾斜采煤法,壁式采煤法是主要的;按機械化程度可分為綜合機械化采煤法、高檔常規采煤法和爆破采煤法。
3.巷道采煤的主要特點是:壹是無序開采,多頭同時掘進,系統通風不穩定不可靠,容易造成瓦斯積聚;二是頂板來壓時,不便於采取卸壓措施,支護困難;三是安全出口不超過兩個,壹旦發生災害逃生通道少,抗災能力差;四是煤炭回收率低,資源浪費大。所以巷道開采是壹種沒有安全保障的落後采煤方法,已經被國家明令淘汰。
4.空頂作業是指井下作業區域不按規定支護的違法行為,是造成頂板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煤礦必須根據不同巷道和采煤工作面的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支護類型、支護材料和施工方法,並嚴格按照作業規程實施,以保護工人的安全。嚴禁使用木支柱和摩擦支柱進行支撐。
第3條通風系統必須可靠,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作業。
《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井下開采通風技術條件》(AQ1028-2006)、黔府辦發[2008]83號都有明確規定。
(1)通風系統可靠
1,高瓦斯及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設置三個井筒。
2、礦井主要通風機要實現“兩機同能力”配備;礦井和主要通風機應實現“雙回路”供電。禁止在井下安裝輔助通風機。
3、礦井有效風量不低於85%;回風巷失修率不高於7%,嚴重失修率不高於3%;礦井主要通風機裝置外部漏風率無提升設備時不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超過15%。
4、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現分區通風。采區準備必須在采區通風系統關閉後,方可開鑿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在開采前必須在采區內形成完整的通風和排水系統。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容易發生煤層自燃的采區,每個采區必須至少設置1專用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禁止壹進壹回。
5.采煤工作面運輸巷和回風巷新布置的設計標準必須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工藝的,運輸巷凈斷面不得小於12m2,回風巷凈斷面不得小於10 m2;;(2)采用普通和高檔普通機械化采煤工藝的,運輸巷和回風巷凈斷面不得小於8m2;(3)采用炮采工藝時,運輸巷和回風巷的凈斷面不得小於6m2。並且進風巷道和回風巷道凈高不得小於2m(薄煤層巷道不得小於1.8m)。
6、采煤工作面應獨立通風,嚴禁使用不符合規定的串聯通風,確保風向、風速和風量的穩定;工作面進、回風巷之間不得設置中間聯絡巷;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不得采用向下通風。
7.禁止使用11kW以下的局部通風機和600mm以下的直通道風道向掘進工作面供風。
8、局部通風機及其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位置距出風口10m以上,且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
9、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掘進工作面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和“雙風機、雙電源”,並實現主、備用風機的自動切換。
10,突出礦井的總回風巷、主要回風巷和回風巷不得設置風流控制設施。
11,進、回風井之間和進、回風大巷之間,必須修建永久性風墻;有必要建立兩個互鎖的正向阻尼器和兩個互鎖的反向阻尼器。
12、有瓦斯湧出的煤巷、半煤巖巷和巖巷應掘進進入通風方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和混合型。
13、瓦斯湧出區和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必須壓入的通風方式。
14、通風設施建設位置、工程質量、維護管理等。符合規定。
15、廢棄巷道、采空區、盲巷和暫時不用的巷道要及時封閉。
(2)不允許有無風或微風的巷道。
礦井供風量、井下巷道供風量、采煤工作面供風量、硐室供風量、其他作業場所的供風量和溫度、有毒有害氣體含量符合要求。掘進巖巷和通風行人巷道的風速不得低於0.15 m/s,采區進、回風巷、采煤工作面、掘進煤巷和半煤巖巷的風速不得低於0.25 m/s。
(3)禁止循環風通風。
局部通風機必須安裝在新鮮風流中。除局部通風機的最大進風量外,還應保證掘進工作面風門與掘進工作面回風巷之間的風速不低於風速(煤巷0.25m/s,巖巷0.15m/s)。
(4)嚴禁使用3臺以上(含3臺)局部通風機向1掘進工作面供風,嚴禁使用1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掘進工作面供風。
第四條瓦斯抽放必須達標,防突措施到位,監控系統有效,瓦斯超限必須立即撤人,嚴禁違章作業。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規定》、《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AQ1006-2006)和《關於印發〈煤礦瓦斯抽采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163號), 《省人社廳辦公廳轉發省安監局貴州煤監局關於進壹步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意見的通知》(黔府辦發電20134號)、《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7)中有明確要求。
(壹)瓦斯排放標準
1、開采突出煤層消突標準指標:開采保護層抽放後,煤層中殘余瓦斯含量降至8.0m3/t以下或殘余瓦斯壓力降至0.74 MPa以下。控制範圍如下:
(1)石門(井)揭煤工作面的控制範圍應根據煤層實際突出危險程度確定,但必須控制在巷道輪廓線外8m以上(煤層傾角> 8°時,底部或下側5m)。鉆孔必須穿透煤層頂(底)板0.5m以上,如果不能穿透煤層全厚,必須控制在工作面前方15m以上。
⑵煤巷掘進工作面的控制範圍為:巷道輪廓線外8m以上(煤層傾角大於8°時底部或下側5m)和工作面前方10m以上。
(3)采煤工作面的控制範圍為:工作面前方20m以上。
2、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高瓦斯礦井必須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放系統。
3、礦井瓦斯抽采率符合要求(見下表)
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q
(立方米/分鐘)
礦井瓦斯抽放率
(%)
Q<20
≥25
20≤Q<40
≥35
40≤Q<80
≥40
80≤Q<160
≥45
160≤Q<300
≥50
300≤Q<500
≥55
500≤Q
≥60
4、采煤工作面瓦斯抽放率符合要求(見下表)
工作面絕對瓦斯湧出量q(m3/min)
工作面瓦斯抽放率
(%)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註:適用於瓦斯湧出主要來自鄰近層或圍巖的采煤工作面。
5.瓦斯湧出主要來自開采層的工作面。
評價範圍內煤的可解吸瓦斯量符合下表要求,采煤工作面評價範圍的瓦斯抽采效果符合標準。
工作面日產量(t)
解吸氣體量(m3/t)
≤1000
≤8
1001~2500
≤7
2501~4000
≤6
4001~6000
≤5.5
6001~8000
≤5
8001~10000
≤4.5
& gt10000
≤4
(二)防突措施到位
1、礦井必須成立專門的防突管理機構,配備防突工作所需的設備、儀器、儀表,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配備滿足防突工作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
2、突出礦井的采掘工作面不采用凸頭,不挖凸面。
3、突出礦井應嚴格執行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兩個四位壹體”的綜合防突措施。嚴格落實區域防突措施:(1)煤層開采必須采取開采上(下)保護層的區域防突措施。當下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的距離小於10倍開采厚度,層間距離小於10m時,必須論證開采對被保護層的影響。開采保護層時,應同時抽采被保護層的卸壓瓦斯。在急傾斜煤層開采保護層區域采取防突措施時,應同時通過穿層鉆孔預抽煤層瓦斯。(2)開采不符合開采保護層條件的,必須采取區域防突措施,布置帶底(頂)板的專用瓦斯抽采巷道,穿層鉆孔預抽煤層瓦斯。專用瓦斯抽采巷道應同時抽采卸壓瓦斯和實現全風壓通風,其位置和支護形式應根據圍巖特征、開采影響等因素進行設計。通過層鉆孔預抽煤巷中的條帶瓦斯消除突出危險後掘進巷道時,應同時預抽煤層瓦斯。
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瓦斯不屬於區域性防突措施。
(3)監控系統有效
1.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按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7)的要求安裝。安全監控系統的中心站、分站、傳輸電纜、傳感器等設備的安裝和設置符合規定。
2.中心站采用雙回路供電,至少2小時在線不間斷供電,有接地、防雷裝置和錄音電話。
3、主機有備份,備份主機5分鐘內可以投入工作。
4.礦井調度室有主機或顯示終端;網絡主機有網絡安全設備,如防火墻;井下變電所應設置在進風巷道或硐室中。
5、瓦斯傳感器必須按照規定的地點、位置和報警、斷電集中和斷電範圍設置;井下必須按規定周期使用新鮮空氣和標準氣樣進行調整,確保顯示和斷電誤差在規定範圍內。
6、每7天必須對瓦斯超限斷電閉鎖和瓦斯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確保瓦斯超限斷電閉鎖、風電停機斷電閉鎖功能和斷電範圍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7、及時分析監測系統和瓦斯湧出異常情況,建立健全瓦斯事故應急預案,完善應急措施;當瓦斯超限,出現各種異常情況時,要快速反應,采取對策,有效控制事故。
(四)瓦斯超限立即撤離,嚴禁違章作業。
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瓦斯濃度時,必須立即停產撤人,絕不允許冒險作業。
第五條必須執行井下探放水規定,嚴禁開采防水煤柱。
(壹)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防治水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第二十八條)要求,實施井下排水工作。
1.水患煤礦必須貫徹“預測預報,疑探疑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原則。
2.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必須設置專門的防治水機構。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配備專用探放水設備,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專用探放水作業隊伍。
3、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其復雜且現有水文地質資料不清,需重新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
4、在地下開采過程中,必須先進行區域找水,查明地下積水區和積水情況,並繪制在開采工程平面圖和地下控制圖中。
5.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前,應編制排水設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按設計進行排水。
6、在探水鉆孔中,發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鉆孔內水壓增大、水量突然增加以及頂鉆等有透水跡象時,應立即停止鉆孔,但不得拔出鉆桿;並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派人監控水情。如果發現情況危急,應立即將受水威脅區域內的所有人員撤離到安全地點,然後采取安全措施進行處理。
7.在探放老空水之前,首先要分析、摸清老空水的空間位置、積水情況、水壓情況。排水孔應鉆入老空水體,監測排水全過程,檢查排水情況,直至老空水排出。當鉆孔接近老空區時,預計可能湧出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必須有瓦斯檢查員或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隨時檢查空氣成分。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有關規定時,應立即停止打鉆,切斷電源,撤離人員,並向礦調度室報告,及時處理。
8.探排老空區積水的預鉆孔距離應根據煤(巖)層的水壓、厚度、強度和安全措施確定,但最小水平鉆孔距離不得小於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於10m。
9.沿巖層勘探含水層、斷層、陷落柱等含水體時,探水鉆孔推進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應按下表確定。
巖層中探水鉆孔的超前鉆孔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
水壓(兆帕)
超向前鉆進距離(米)
止水套管長度(m)
<1.0
>10
>5
1.0-2.0
>15
>10
2.0-3.0
>20
>15
>3.0
>25
>20
(2)防水煤(巖)柱設計。
1、防水煤(巖)柱的設計,應根據礦井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巖物理力學性質、開采方法和巖層移動規律等因素確定相應防水煤(巖)柱的尺寸。
2.防水煤(巖)柱由礦山地質測量機構進行專項設計,經礦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單位審查批準後實施。
3、有突水或帶壓開采歷史的礦井,應劃分水平或分采區實施隔離開采。分帶前應預留防水煤(巖)柱,設置防水閘門,以控制水勢,減少災害,保證突水時的礦井安全。
4、嚴禁在礦井、采區、區段之間留防水煤(巖)柱。
第六條。要確保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設備處於良好狀態,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非法入井。
1.井下所有機電設備設施(包括五小電器)應達到完好標準,必須具備合格的防爆性能,確保“三無”、“四有”、“三全”。
“三無”:無雞爪、無羊尾、無亮線。(《煤礦安全規程》第九章第472條)
“四有”:井下供電系統必須有合格的過電流和漏電保護裝置、合格的防爆性能、合格的接線裝置和合格的接地保護裝置。(《煤礦安全規程》第九章第455條和第456條)
“三化”:防護和防火裝置齊全,絕緣用具齊全,圖紙和標誌齊全。(《煤礦安全規程》第九章第446條和第450條)
2、井下安裝架空乘人裝置、絞車及所有設備必須經過安全論證,並有專項措施。設備安全防護必須齊全可靠,保持語音通訊暢通。(《煤礦安全規程》第八章第379條)
3.井下使用的阻燃設備和設施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專門的阻燃測試實驗,必須有實驗合格證才能入井。嚴禁非阻燃設備入井。(《煤礦安全規程》第467條)
4.井下使用的設備必須有“防爆合格證”、“產品合格證”和“煤礦安全標誌”。使用的修理設備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防爆實驗,必須有防爆許可證方可入井。非防爆設備嚴禁入井。(《煤礦安全規程》第九章第451和452條)
第七條。必須堅持礦領導帶班下井,確保員工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指揮。
(壹)煤礦領導幹部必須嚴格執行帶班下井制度,明確帶班人員的職責,有關部門應對帶班人員的情況進行考核。(《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
(2)煤礦必須保證對所有員工進行崗前培訓,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對員工進行培訓,包括培訓學時、培訓內容、考核結果等。對特殊工種的培訓,要取得特殊工種證書,持證上崗。(《煤礦職工安全生產培訓教材》)
(3)為杜絕違章指揮,必須制定嚴密的技術措施,加強壹通三防管理,嚴格落實機電運輸現場管理人員的監管職責。對現場隱患不進行排查整改,不按照煤礦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施工的,堅決不允許生產。(《煤礦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