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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以案釋法》:兩被告人因收購,運輸銀縷梅獲刑

  司法案例《以案釋法》:兩被告人因收購,運輸銀縷梅獲刑

 銀縷梅是被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列為極度瀕危物種,為我國Ⅰ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也是《國家120種極小種群野生植物物種名錄》中的壹個物種。近日,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對壹起非法收購、運輸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作出判決,被告人程某、廖某收購、運輸兩棵銀縷梅,均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程某、廖某來到舒城縣山七鎮,與村民魯某商定,以6000元的價格收購魯某住宅前的兩棵“野木瓜”(學名銀縷梅)。後經廖某、程某安排,將兩棵“野木瓜”運至江蘇省南京市,後又轉運至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夏溪鎮。同年5月28日,舒城縣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常州市將兩棵銀縷梅追回。後經國家林業局野生動植物刑事物證鑒定中心鑒定,涉案植物為金縷梅科銀縷梅屬銀縷梅,屬於國家I級重點保護植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程某、廖某違反國家規定,***同非法收購、運輸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兩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收購、運輸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兩被告人在***同犯罪中,作用相當,應按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程某、廖某經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案,如實交代其罪行,構成自首;兩被告人均系初犯,當庭自願認罪,具有悔罪表現;兩人非法收購、運輸的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已被追回,沒有造成損失。綜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節,可依法對兩被告人從輕處罰。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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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我國植物學家發布了壹則轟動全球植物界的發現:江蘇省宜興市石灰巖山地裏保存了6700萬年前(恐龍滅絕時期)最古老的被子植物活化石樹種——金縷梅科新屬新種銀縷梅,被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列為極度瀕危物種,屬於國家Ⅰ級重點保護植物。這類古老金縷梅科單型屬物種起到上承裸子植物,下啟被子植物進化演替的作用,並對後期哺乳動物的發展、人類的起源存在著內在關聯。銀縷梅是金縷梅科銀縷梅屬落葉闊葉喬木,對生長條件要求極高,分布範圍狹窄,其木材非常堅硬,觀賞價值也比較高,材質堅硬,紋理通直,結構細密,切面光滑、淺褐色、有光澤,可作細木工、工藝品、家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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