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飛機帶藥品是可以的,如果是固態的藥品,如果是需要在飛機上服用的,不管是片狀的還是藥丸狀的,都是可以的。
如果不是在飛機上服用的,也是可以的,但是要看妳帶多少,量大就需要托運。
如果是液態的藥品,如果單件超過100ML,而且必須在飛機上服用,就需要醫院證明,處方等;如果不超過100ML,少量的話,就不需要處方證明。
擴展資料:
飛機禁止攜帶物品規定
1、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軍用槍、公務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註射槍、發令槍等。
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等。 軍械、警械: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國家禁止的槍支、械具: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防衛器等。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2、爆炸物品類,包括:彈藥: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和子彈(空包彈、戰鬥彈、檢驗彈、教練彈)等。
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爆破劑等。 煙火制品:禮花彈、煙花、爆竹等。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3、管制刀具: 指1983年經國務院批準由公安部頒布實施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中所列出刀具。
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等。
少數民族由於生活習慣需要佩帶、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屬於管制刀具,只準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使用。
4、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氫氣、氧氣、丁烷等瓶裝壓縮氣體、液化氣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
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固體;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等各種無機、有機氧化劑。
5、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品。
6、腐蝕性物品: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有液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7、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8、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幹擾飛機上的各種儀表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9、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2008年3月14日起,禁止乘坐國內航班旅客攜帶液態物品(100毫升以下的化妝品每種可帶壹件)。
2008年4月7日起,禁止任何旅客攜帶打火機和火柴。民航局曾計劃在2008年12月20日放松上述兩項限制,但後來決定暫緩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機場安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