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醫院處方屬於犯罪。所謂 "總處方",就是醫院對醫生用藥量、用藥單據等信息的統計。所謂用於商業目的的 "統方",是指醫院個人或科室為醫藥營銷人員提供醫生或科室壹定時期內臨床用藥信息,用於發放藥品回扣的行為。
衛生部要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各類醫療機構要加強對醫院信息系統藥品、高值耗材統計功能的管理,避免將用於不正當商業目的的藥品、高值耗材統計到醫生個人和臨床科室。要對醫院信息系統中有關藥品、高值耗材的使用信息實行專人負責、加密管理,嚴格 "統方 "權限和審批程序,未經審批不得 "統方",嚴禁用於商業目的的 "統方"!"
各級政府是加密管理的責任主體。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大對轄區內醫療機構 "統方 "的監督檢查力度。對未落實 "統方 "管理要求的醫療機構,要責令其限期整改,盡快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並嚴肅追究責任。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接受銀行卡賄賂的,無論受賄人是否實際取出或消費,銀行卡內的存款金額壹般應認定為受賄的全部金額。如果使用銀行卡透支,如果給卡方(行賄方)承擔還款責任,透支金額也應認定為受賄金額。
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規定的貪汙罪中 "數額較大"、"數額巨大 "的數額起點,為受賄罪、貪汙罪相應罪名解釋規定標準的二倍(貪汙罪相應罪名解釋規定標準的數額)。職務侵占罪中 "數額較大"、"數額巨大 "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汙罪相應數額標準的規定執行。
所謂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即公司和捏單位工作人員,借助職業便利,進而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壹種行為,如果情節較重,則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