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診醫療費用報銷:1,普通門診:參保人在簽約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刷卡就醫累計年數超過600元,超過普通門診費用1至2000元,由社會醫療統籌基金按照在職人員50%、退休人員70%的比例支付。2.特殊門診:(1)、精神病人:社會醫療統籌基金按在職職工50%、退休人員70%的比例支付;(2)非住院惡性腫瘤患者:社會醫療統籌基金根據實際發生的費用,按照在職職工60%、退休人員80%的比例支付。
重疾醫療費用報銷:1.4萬元,65438+萬元,85% 265438+萬元,1.9萬元,重疾醫療費用90%。溫馨提示:大病醫療費用連續支付5年以上的,救助基金支付比例分別提高到90%和95%。門診醫療費用報銷:1,普通門診:參保人在簽約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刷卡就醫累計年數超過600元,超過普通門診費用1至2000元,由社會醫療統籌基金按照在職人員50%、退休人員70%的比例支付。2.特殊門診:(1)、精神病人:社會醫療統籌基金按在職職工50%、退休人員70%的比例支付;(2)非住院惡性腫瘤患者:社會醫療統籌基金根據實際發生的費用,按照在職職工60%、退休人員80%的比例支付。
起付標準:三級綜合醫療機構1,000元,三級專科醫療機構800元,二級醫療機構750元,壹級醫療機構500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300元。住院起付標準:壹年內多次住院的,從第二次起,起付標準按照其收治的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的20%遞減計算(即起付標準-起付標準×20%×重復住院次數=應付費用),最低不得低於200元以內。長期連續住院的,起付標準每90天計算壹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