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期間要做好籌建和規範藥品經營的各項基礎工作,在90天內向藥監部門提出申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即GSP)認證申請,這裏面要求就多了,包括駐店藥師或執業藥師,都是基本條件。
其次,通過認證後,可以正常經營授權範圍內的藥品。
三是日常經營隨時接受藥監部門的監督檢查。切記,千萬不要經營假冒偽劣藥品。
開辦藥品零售企業的條件:
1、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2、具有藥學技術人員資格;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備具有執業藥師或其他資格的藥學技術人員。質量負責人應有壹年以上(含壹年)從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的經歷。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以及鄉鎮以下設立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配備業務人員,有條件的應當配備執業藥師。上述人員應當在企業營業時間內值班。
3、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三條規定的情形;
4、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設備、倉儲設施以及衛生環境。在超市或者其他商業企業內設置零售藥店的,必須有獨立的區域;
5、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設備、倉儲設施以及衛生環境。有能力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需要的藥品,並保證24小時供應。藥品零售企業應當具備的基本藥物品種數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四、申請設立時應提交的資料
1、申請書、設立申請表
2、申請人為法人的,應提交法人執照復印件和原件;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學歷職稱等復印件和原件(復印件和原件經審核後,原件壹律退回);
3、擬申辦企業
3、擬申辦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三條規定情形的自我保證聲明;
4、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身份證、學歷、藥學職稱等證書及履歷資料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與原件壹並交回,原件審核後退回);
5、執業藥師、從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執業藥師證書原件、復印件(縣級以上:至少1人,復印件與原件審核後退還原件);
6、擬辦企業名稱、註冊地址、倉庫地址;以及經營場所、倉庫地理位置圖和平面布置圖,平面布置圖應標明面積(縣以上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
7、擬辦藥品範圍;[生物制品(疫苗、血液制品除外)、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藥制劑、抗生素中的自選】
8、申報企業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9、凡申請企業申報材料中,申請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人的,企業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壹份;
10、申請人的聯系方式(地址、郵編、電話)。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設立的決定,同意設立的,出具《同意設立通知書》。不同意設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