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組織駕駛員進行業務培訓、職業道德和安全服務教育,不得聘用不具備相應從業資格的駕駛員。
從事道路運輸的駕駛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安全駕駛,文明服務。駕駛員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吊銷其從業資格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駕駛人培訓、考試、發證、交通違法等信息**** 享機制,加強監督檢查。
第七十四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保證投入運輸的車輛符合相關標準,不得使用報廢、檢測不合格、擅自改裝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車輛的維護和檢測,建立車輛技術維護檔案,並至少保存兩年。
第七十五條道路客運車輛應當按照行業標準配備安全帶。
在運營過程中,駕駛員、乘務人員應當提示、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帶。
第七十六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車輛、出租汽車、從事三類以上客運線路的客運車輛和旅遊客運車輛上安裝車載終端實時監控設備,並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七十七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出站客運車輛檢查制度。三級以上客運站應當配備專職檢查人員,對外出客運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禁止超載車輛和未經安全檢驗合格的客運車輛出站。
二級以上客運站應當配備行李、包裹安全檢查設備,旅客應當配合安全檢查;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客運站有權拒絕其乘車進站。
包車客運車輛發車前的安全檢查由包車客運經營者負責。
第七十八條道路客運、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車輛運行安全管理。
道路客運、貨運經營者應當在高速公路日行駛裏程六百公裏以上、在其他高速公路日行駛裏程四百公裏以上的車輛上,配備兩名以上駕駛員。每名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四小時。
第七十九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道路運輸交通事故、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儲備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時,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壹調度、指揮。
第八十條道路客運車輛發生壹次死亡三至九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並負同等責任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壹年內不得批準其經營者新增客運線路或者客運車輛。
道路客運車輛壹年內發生壹次死亡二人以上三至九人道路交通事故且負同等以上責任或者壹次死亡十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三年內不得批準其經營者新增客運線路或者客運車輛。
八、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運輸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道路運輸違法行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第八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重點對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和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檢查站進行監督檢查;對道路交叉路口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隨意阻攔道路運輸車輛的正常行駛。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的執法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著裝整齊,佩戴標誌,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文明執法。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專用檢查車輛,應當設置統壹標識。
第八十三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車輛超限超載行為的源頭治理,執法人員可以進入道路運輸站(場)、碼頭、集散貨場以及大型工程建材、化工產品等貨物集散地,對運輸車輛裝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防止運輸車輛違反規定超限超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運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超限超載不良行為記錄制度,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八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予以暫扣的,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
當事人自車輛被暫扣之日起十日內不提供有效證明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八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道路運輸管理制度。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道路運輸經營者或者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不遵守服務質量承諾、不規範經營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應當責令停業整頓。